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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英案一审两次开庭已毕,法庭择日宣判。

但眼下最急的一件事很直白—— 人还押着,追损就停着。

起诉说造成国资损失7.9亿余元,可这笔账本身还在争议:

无司法会计鉴定、无资产评估,债权还在执行,担保还在,重整还1在跑。"损失多少"根本没定。

而据辩护及旁听材料,监察调查阶段朱世英未被留置,仍在本单位履职,同步推进追损,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进入刑诉后转羁押,追损节奏就断了。

不是替她喊冤,也不是要求提前判无罪。

只说一句实话: 先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让人出来继续追国资。

一、法律本来就有这道程序

刑诉法明确规定:被逮捕后,检察院仍要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023年最高检、公安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说得更直白: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及时变更。

朱世英案现在是什么状态?

庭都开完了,笔录、纪要、合同、台账该调的都调了。

继续羁押的理由,该重新问一次了。

二、监察阶段没留置,这个事实不能忽略

监察阶段办案机关没留置她,说明当时判断:

无逃跑、无串供、无毁证现实风险,案子可以边工作边查。

她那段时间就在岗追损。

进入刑诉后转羁押,法律上没有障碍,但理由必须重新个案化——

有没有新出现的具体社会危险性?还是只拿"职务犯罪可能串供"这种抽象话应付?

最高检涉经营主体案件的政策原话是: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押的不押,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朱世英是国企董事长,逻辑一样:

关键经营人员能不押就不押,尤其追损价值明显的。

三、关着她,追的是国家自己的钱

国资挽损不是坐法庭上能完成的:

  • 跟北投系破产管理人对齐重整方案;

  • 盯万天查封商铺、股权拍卖;

  • 推金通达房产执行、股东连带保证;

  • 调合同底稿、担保原件;

  • 在资产贬值前决定抵债、置换、展期。

这些事,最懂的是原业务负责人。

换人接,不是不能做,但要重新啃几年交易、多层主体、复杂担保——窗口不等人。

据辩方材料,监察阶段她在岗期间,北投系已回款2亿多,还换出景盛矿业股权。

现在押着,这些动作全停了。

损失数额都没定,先把追损的人捆住,亏的是国库。

四、不是"放了",是"变更强制措施"

边界说清楚:

  • 不要求法院判无罪;

  • 不否认若定罪就该担责;

  • 只依据刑诉法,申请重新审查继续羁押必要性。

可做的方案很简单: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限制离乌、定期报到;资产处置留痕;单位或律师协同监督;随传随到。

真有串供毁证,随时收押。

没有,就别一直押着。

结语

朱世英案有罪无罪、损失多少,交给法庭。

但人现在就可以先出来追钱。

反腐要反到位,国资也要真追回。

两头不能省一头。

人关着,钱追不回;

人出来,案子照审,钱还在追。

先让她把国资追回来。

再说别的。

本文依据2026年10月16日朱世英案旁听材料及辩护意见整理;法律依据为刑诉法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最高检公安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最高检涉经营主体案件少捕慎押政策。未留置情况、挽损成效、损失数额均非已定结论,一切以办案机关审查结果及法院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