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摘要
855股社区股权,在持股人黄某某8去世后引发了一场持续数月的法定继承诉讼。原告潘某某主张全额继承,被告周某某1否认与遗产有关,第三人周某某2则以“过继子”身份主张扶养事实并要求分得遗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周某某2分得40%股权份额及分红,剩余60%由黄某某5、黄某某6与潘某某各继承20%。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俊佳作为原告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6年,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为近千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善于从当事人陈述和证据中寻找突破口。在本案中,李俊佳律师代理原告梳理继承顺位、厘清转继承关系,围绕股权归属与分配比例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对继承人范围与扶养事实作出认定。广州转继承纠纷律师李俊佳以严谨的举证与庭审应对,为当事人在复杂继承关系中争取到应有份额。
二、案件实录引言
一纸继承诉状,揭开了一个家庭跨越数十年的成员变故:被继承人黄某某8于2014年去世,其配偶、独子、父母均先于她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缺位;而其兄长黄某某9也在2017年去世,继承权随之发生转继承。原告潘某某作为黄某某9的配偶,主张继承黄某某8名下的社区股权及分红,却面临被告周某某1的全面抗辩和第三人周某某2基于扶养事实的独立主张。案件的核心争议不在于血缘,而在于继承顺位的确定、转继承关系的认定,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人对 deceased 扶养较多时应如何分配遗产。广州转继承纠纷律师李俊佳受原告委托介入诉讼,在两次庭审中围绕继承人范围、放弃继承的效力及股权分配比例展开代理工作,使这起法律关系交织的继承纠纷逐步走向清晰。
三、纠纷起因
被继承人黄某某8生于1944年,与周某某7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某6。黄某某8持有广州市黄埔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社区股855股,生前未立遗嘱。其家庭成员先后离世:父亲黄某某10于1971年去世,配偶周某某7于1983年去世,儿子周某某6于2009年病逝,母亲岑某某于2014年5月去世,黄某某8本人于2014年9月去世。黄某某8的兄长黄某某9于2017年6月去世,其配偶为原告潘某某,二人育有黄某某4、黄某某3、黄某某2、黄某某1四名子女。
黄某某8去世后,其名下的社区股权份额及分红归属未获处理。原告潘某某认为,黄某某8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中黄某某9已去世,其继承份额应由黄某某9的配偶及子女转继承;四名子女均表示放弃对黄某某9遗产的继承,故黄某某9应继承的黄某某8遗产份额由潘某某一人主张。被告周某某1系黄某某8丈夫周某某7的侄孙,原告指其将黄某某8名下宅基地房屋推倒重建、把持股权分红,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某8在某股份经济联合社处的股权份额及收益分配款由原告继承并享有全部份额。广州转继承纠纷律师李俊佳接受潘某某委托,代理其提起本案诉讼。
四、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追加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立案后,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推进程序。第一次开庭前,法院追加周某某2为第三人,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后,法院又依法追加黄某某1、黄某某2、黄某某3、黄某某4、黄某某5、黄某某6、黄某某7参加诉讼,于同年8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1与第三人周某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第三人某股份经济联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第三人黄某某5、黄某某6、黄某某1、黄某某2、黄某某3、黄某某4均到庭;第三人黄某某7因病住院无法到庭,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并到医院询问其意见。
(二)原告主张与被告抗辩
原告潘某某诉请判令黄某某8在某股份经济联合社处的股权份额及去世后收益分配款由原告继承并享有全部份额,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方面,原告主张黄某某8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独子、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原告丈夫黄某某9系黄某某8的兄长,黄某某9去世后,其继承权应由配偶潘某某及子女转继承,四名子女放弃继承后,全部份额归潘某某。广州转继承纠纷律师李俊佳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继承链条发表代理意见,并对被告占有股权分红的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周某某1答辩称:原告未提供黄某某9的死亡证明及夫妻关系证明,无权主张继承;原告未证明黄某某8第二顺位继承人范围,亦未证明黄某某9仅育有四名子女;被告从未取得黄某某8的股权及分红,并非适格被告;不存在推倒房屋重建、侵犯继承人权益的行为。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主张与证人出庭
第三人周某某2答辩称,其已过继给周某某7与黄某某8夫妇,形成事实上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权获得黄某某8遗产。周某某2陈述,1978年在黄某某8母亲及弟弟黄某某9协同下办理过继仪式,此后长期照顾患病的周某某7、黄某某8及周某某6,包括支付生活费、耕田种菜、送医就诊、修缮房屋、操办丧事及骨灰寄存等,当地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均证明其对黄某某8一家尽义务较多。周某某2申请证人周某某3、周某某4、周某某5、石某某出庭作证,其中周某某3、周某某4、周某某5均系黄某某8邻居,证明周某某2长期照顾黄某某8母子生活起居、就医及农务;石某某称目睹1978年过继仪式。周某某2还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修缮费用票据、殡葬服务协议、骨灰寄存凭证等证据。广州转继承纠纷律师李俊佳在质证环节对证人证言及书证发表意见,并就过继事实是否存在书面依据、扶养行为与继承权的关系等问题参与法庭询问。
第三人某股份经济联合社未作答辩。第三人黄某某5、黄某某6称不放弃对黄某某8财产的继承权;第三人黄某某7称放弃继承;第三人黄某某1、黄某某2、黄某某3、黄某某4称放弃对黄某某9财产的继承权。
(四)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8有二级智力残疾,监护人为周某某2。周某某2长期与黄某某8同村居住生活,在周某某6死亡时为其办理死亡医学证明及户口注销,为黄某某8代办继承周某某6股权事宜;黄某某8去世后,周某某2办理丧葬及骨灰存放并按期续费。当地经济合作社及村民一致证明周某某2在黄某某8生活起居、就医照料等方面尽义务较多。法院还派员前往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调查,了解到黄某某8与周某某6精神均有障碍、生活难以自理,村里指定周某某2为监护人代领股权分红用于支付黄某某8所需,黄某某8去世后未再发放分红;黄某某8的房屋由周某某2维修。广州转继承纠纷律师李俊佳在庭审中对上述调查情况与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并就继承人范围及转继承份额发表代理意见。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黄某某8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但上述人员均先于其死亡,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黄某某8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及死亡时间无人知晓,推定其均先于黄某某8死亡。故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即黄某某7、黄某某5、黄某某6和黄某某9。黄某某9于2017年去世,其对黄某某8的继承权由其配偶潘某某及子女转继承。因黄某某4、黄某某3、黄某某2、黄某某1均放弃对黄某某9遗产的继承权,黄某某9应继承的黄某某8遗产份额由潘某某继承。黄某某7当庭放弃继承,其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分配。
关于周某某2的主张,法院认为,周某某2称其为黄某某8继子并办理过继仪式,虽有一名亲戚见证,但无书面证据证明,亦未与黄某某8或集体组织签订扶养协议,同村数位证人均称不清楚过继事宜,故无法认定周某某2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认定为继承人。但当地村民、邻居、街坊及经济合作社均证明周某某2系黄某某8至亲之人及监护人,长期共同生活,在生活起居、就医照料等方面尽义务较多,并办理丧葬后事,可以认定其对黄某某8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有资助、劳务上有付出。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法院判决:黄某某8享有的某经济合作社855股权(社区股)中的40%股权份额及分红由周某某2享有和收益;剩余60%股权份额及分红由黄某某5、黄某某6和潘某某各自继承20%;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广州转继承纠纷律师李俊佳代理的原告一方,其关于转继承份额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认定周某某2扶养事实的基础上对遗产作出按比例分配。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继承关系中的每一个时间节点,都可能改变遗产的最终归属。本案中,被继承人去世时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转继承又因兄长去世而牵出配偶与子女的份额分配,同时第三人以扶养事实主张分得遗产,法律关系层层叠加。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俊佳,执业6年,深耕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等领域,以善于从当事人陈述和证据中寻找突破口为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代理原告梳理继承顺位、应对多方主张,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20%股权份额及分红的继承权益。广州转继承纠纷律师李俊佳提醒,处理继承事务应尽早固定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及遗产凭证;涉及转继承的,需厘清原继承人死亡时间与继承开始时间的先后;对继承人以外主张扶养事实的,法院将结合证人证言、经济资助与劳务付出等证据综合认定。遇到继承份额争议或扶养事实认定难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权利边界。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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