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70的台商宋茂清,在厦门购得一处厂房及土地,因厂房的附属物围墙、保安室等设施没有完成评估,故在交易合同中作了补充约定,(原买卖合同于1年前【2014年】经第三方公司估价,当时约定是含全部,但舟和公司负责人李宗智15年反悔推诿要求不含附属设施,而该合同,第三方估价公司可证明)约定完成评估后,由卖方再行转让给宋茂清。

然而,此后卖方因债务问题公司破产,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在明知土地、厂房卖给宋茂清的前提下,在拍卖厂房的附属物围墙、保安室时没有通知宋茂清,导致附属物被纪某步竞得,并进而以围墙、保安室,地面水泥地板为其法拍所得为由,对工厂强行控制、转租经营长达3年余之久,获利逾千万元。

产管理人隐瞒益力康拍卖厂房附属物

2015年7月31日,宋茂清的厦门益力康(中国)集团(下称“益力康”)斥资2158.22万元购得厦门舟和食品公司(下称“舟和公司”)位于同安区同集中路1353号占地约40亩地的旧厂区及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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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时,由于因厂房的附属物围墙、保安室等设施没有完成评估,故在交易合同中作了补充约定,明确该厂房的附属设施于过户后由原有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再结算,为此,益力康甚至还超额支付了100万余元给到舟和公司。

然而,此后卖方因债务问题公司破产。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在明知土地、厂房卖给益力康的前提下,在拍卖厂房的附属物围墙、保安室时没有通知益力康,导致附属物被纪某步以179万元的价格竞得。

高价竞得附属物,实则控制工厂土地经营获利逾千万

本案中,最荒诞的地方是,案涉厂房、土地已经卖给益力康公司了,在补充协议已经约定的情况下,即便舟和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前没有交割完成案涉厂房附属物进行拍卖,应当通知利益相关人益力康参与竞拍。而本案中,破产管理人选择隐瞒益力康。

按照法律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主体。按照舟和转让厂房、土地后,如果再行拍卖保安室、围墙之类的附属物,应当在拍卖完成之后,竞拍人应当限时移走,而不应该以此为由占据土地的使用权。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附属设施在拍卖后只能拆走,这样一来,这些附属设施就是一些砖头和废铁,估算下来连5万元都不值。所以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购买此附属设施,纪某步的购买动机可想而知”,宋茂清称,“然而纪某步偏偏以179万元高价拍下本案附属设施,之后竟然通过社会人员,以暴力手段围困案涉工厂,并强行占领全厂。虽然主建筑6000余平方米未被占有,但工厂大门进出被纪某步控制,我们至今也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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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纪某步将案涉工厂全厂的空地及其他建筑物(主建筑6000余平方米以外)完全分割出租他人,每月获利约40万元左右,一年就达近500万元,工厂已被占据近4年,获利已逾千万。

益力康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获支持,更多猫腻操作浮出水面

宋茂清的法律顾问认为,造成案涉厂房被非法控制至今的关键节点是,破产管理人天凯律师事务所(下称“天凯律所”)在拍卖附属设施时刻意隐瞒不通知益力康。

据了解,事发初期,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叶庭长与陈法官曾召集益力康、鑫誉丰公司(从益力康接手案涉厂房的当事人)以及破产管理人天凯律师各方调解。叶庭长当场问天凯律所有通知益力康吗?天凯律所谎称“有”,叶庭长要求提供证据,天凯律所答应之后补交。

法院此次调解的最后结果是,要求破产管理人天凯律所补交有通知益力康的证据外,并交待其必须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案。

但事发至今,天凯律所都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任何的妥善的解决方案。

宋茂清称,天凯律所不仅没有提供证据,反而私下警告鑫誉丰及我司法务代表黄某说:唯一的办法就是以原始的价钱卖给破产管理人,否则没完没了的拖垮你们。

宋茂清表示,隐瞒利益相关人益力康进行拍卖,造成今天案涉工厂的困境,破产管理人天凯律所有重大责任,天凯律所为什么敢明目张胆违法违规的这么硬干呢?除了背后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外,这么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没有破产法庭的袒护与放任,也是过不了法院这一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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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佐证是,2021年3月30日,益力康因为等不到破产管理人的“妥善解决方案”,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向厦门中院破产法庭提起诉讼。

没有想到的事,该庭竟以不予受理答复,且不予开立书面理由。在多次被拒绝受理延误数月之后,益力康不得不上书国台办诉愿,案件才得以受理。但结果却在一个月左右,就以“不受理”作出裁定。

此后,益力康就纪某步以“179万元的拍得案涉厂房附属物的占有争议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提出再审申请。

福建省高院审查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23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民终189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2024年5月24日,厦门中院破产庭终于开了一次庭,至此,福建省高院发回厦门中院重审已过去了半年时间。

此次开庭之后,6月28日,承办案件的郭法官致电宋茂清,声称可以协调和解,并试探宋茂清可以高出多少价格,购买原售价179万的附属设备,又劝其放弃对对方强占厂房近4年出租使用的索赔补偿金(按行情出租金额逾千万元)。事隔三日后,破产庭王庭长又约宋茂清到其办公室提出上述条件。

宋茂清表示,尤令人不解的是,来电声称“协调和解”的法官,却一再以当年被告在法院提出“你们的厂房购买合同应属未完成合同”的事由,意在以此让我方知难而退,而事实上,这个理由,已经被福建省高院及最高法院驳回。

宋茂清表示,整个协调过程充斥着明显的偏袒的色彩,在厦门,此案被告“天凯”律所,众所周知其只接此类破产业务,不接其他法律案件,可见其与“破产庭”关系非比寻常,尽管如此,协调和解的法官,也不应如此明显地偏袒对方,这令人极其担忧后面判决的公正性。

宋茂清无奈地说,我是一名朴实爱国的老台商,这事件前后10余年,官司近20庭了,光律师等相关开支就超600万元,公司即将在海外上市的计划,已因本案牵扯导致停滞,尤其浪费社会资源,破产人与破产管理人,如果再这么搞下去,创设30余年的益力康公司,就快要被他们给搞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