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发现公司注销了,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有争议。
甲说:可以诉讼中予以变更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可知,若公司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则应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承接诉讼程序以及地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原告起诉二被告劳动争议是否仍需履行仲裁前置程序的问题。劳动仲裁的申请对象是“用人单位”(即公司),若公司已注销,其法人资格终止,不再是适格的主体,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否认原告已完成劳动仲裁的事实。虽然原告对已注销公司申请仲裁不能直接视为已对公司股东申请仲裁,但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将原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主张股东承担未清算导致的赔偿责任。在某丙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被注销后,原告起诉主张股东即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承担未清算导致的赔偿责任,无需再履行仲裁前置程序。
参考案例:(2025)豫1481民初3631号
乙说:直接在诉讼程序中将诉讼主体予以变更违反程序要求,并且剥夺了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六条明确赋予了股东、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享有程序利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公司已注销,劳动者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仲裁申请,劳动者遂以公司股东或经营者为被告向法院起诉,那么,股东或经营者这一主体是否可认定为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 不能认定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理由是:公司注销后,劳动者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仲裁申请,若劳动者变更被申请人,因主体不同,劳动者应重新申请仲裁。因此,此情形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相较于前者,后者更具有说服力,毕竟直接剥夺程序利益的行为难言合理。
故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倘若要避免用人单位采取注销的方式予以拖延造成不知如何应对的窘境,应及时关注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简易注销程序公示期为20日,在20日内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以阻止公司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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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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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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