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暴涨后,母亲反悔卖掉未成年儿子的房,她能单方面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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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秀全 李金萍

☞ 典型案例

2020年,林慧与张建军看中一套位于郊区的三居室。夫妻二人倾尽共同积蓄付清全款,房产证“权利人”一栏落下了儿子张明轩的名字。房子地处普通地段,周边学校条件一般,房价始终波澜不惊,偶有小幅回落。2025年3月,林慧盘算着房子升值无望,不如趁早卖掉,换一套真正的学区房,既能改善居住条件,也能让孩子上个好学校。林慧把想法告诉了丈夫,他只说了一句“你定就好”。

2025年4月初,在中介的撮合下,林慧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买家赵磊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280万元,赵磊当日便足额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余款待过户完成后三日内结清,双方敲定在5月中旬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开始忙活起来。赵磊连夜翻出户型图,一笔一画地勾勒装修方案,甚至提前预订了心仪的装修材料。林慧则马不停蹄地穿梭于各个学区房的楼盘,对比多套房源后,锁定了一套满意的房子,就等旧房过户收款了。

然而,距离约定过户日仅剩两周时,一份官方文件打破了所有平静——林慧待售的这套房子被正式划入百年名校市一中的招生范围!中介的电话深夜急促响起:“姐,你这房子现在抢着要,报价已经涨到350万元了!”

林慧飞快地算起账来:按原合同出售,白白损失70万元不说,自己看中的那套学区房价格也跟着水涨船高,一进一出,里外里差了不止100万元。“不行,房子绝不能就这么卖了!”林慧当即决定反悔,拒绝配合办理任何过户手续。

赵磊多次联系林慧协商,林慧却态度决绝:“这房子登记在我儿子名下,我一个人说了不算,必须等我丈夫回来也同意才行。”无奈之下,赵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林慧发送了催告函,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然而,林慧始终置之不理。

2025年5月初,林慧以儿子张明轩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赵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她在起诉状中列明两项核心理由:一、出卖房屋未经另一监护人张建军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二、出售房屋并非为了子女张明轩的利益,违反了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

庭审现场,赵磊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支付凭证、催告函及物流记录等一整套完整证据,语气恳切地向法官陈述:“我买房是通过正规中介交易,约定价格完全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不存在任何恶意串通的情形。我已经足额支付定金,甚至做好了装修准备,林慧单方面反悔,纯粹是因为房价上涨,这根本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赵磊的律师随即补充辩护,援引民法典第311条指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赵磊作为善意买受人,签订合同时无任何过错,且已全面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林慧以未经另一监护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焦点始终围绕两个核心争议展开:一是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是否需要父母双方一致同意;二是林慧以“非为子女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能够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均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行使该代理权必须取得另一方同意。林慧作为登记在册的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与赵磊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合法有效,无需额外取得张建军的一致同意。

关于是否“为子女利益”的核心问题,法官当庭释明:林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初衷是出售非学区房、换购优质学区房,本质上是为了改善子女的教育条件,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后续因政策调整导致房屋划入学区、房价暴涨,属于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不能以此倒推林慧签订合同时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同时,赵磊作为善意第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无任何过错,其基于合法交易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官强调,林慧以未经另一监护人同意、非为子女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质是为了规避房价上涨带来的合同义务,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明轩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林慧作为张明轩的法定代理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赵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如果出卖房屋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买卖合同是否就必然无效?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依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有权且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与购房人产生争议时,可直接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就本案而言,从房产来源看,张明轩无独立经济收入,日常生活费用均由父母供养,可认定案涉房屋资金源自监护人父母,该财产由父母管理,收益亦由父母支配。购房人赵磊与林慧事前互不相识,交易通过中介公司达成,约定价款符合当时市场行情,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张明轩利益的情形。

此外,从善意第三人保护角度看,赵磊作为买受人,难以知晓监护人林慧出卖房屋的真实目的。若交易完成后,仅凭林慧单方陈述即认定交易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而无效,既对赵磊不公,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因此,本案中,林慧的卖房行为不受另一监护人不知情的影响,其处置房屋的行为亦难言损害未成年人张明轩的利益。所以,林慧出售登记在张明轩名下的房屋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来源:《婚姻与家庭》2026年2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