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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38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把握贪污罪的数额和情节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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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于2016年3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确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确定为300万元以上。同时规定,贪污"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属于"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准确把握贪污罪的法定从宽情节。

根据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本意见第4条规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意见的施行虽然早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但其第3条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和第4条"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的规定,仍可作为解读本罪法定趋轻情节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依据。

3.准确适用财产刑。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贿赂犯罪财产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长垣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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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终身监禁的条件。

根据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终身监禁的规定,是立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典范,既体现了慎用死刑的精神,也从法律层面封堵了官员的"赎身暗门"。《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在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条件,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第4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条件,即符合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在第4条第3款规定了终身监禁的条件,即符合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偏轻的。

值得注意的是,凡决定终身监禁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一审或第二审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判的同时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刑法》第383条和《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第3款均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对被告人决定终身监禁。此处的"犯罪情节等情况"是指由刑法规定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各种事实情况。

首先,对反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进行判断,是否属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确定是否达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其次,对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情节进行判断,确定是否满足"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所要求的从宽条件。

最后,综合行为人全部犯罪情节,将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的价值相比较,进行准确的评价。

实践中的案件存在"从刚达到判处死刑标准"到"远超过判处死刑标准"的不同层次,从宽情节也存在不同层次,因而这个比较的过程是动态的,取决于具体贪污受贿犯罪之罪责的质、量与相关宽宥情节价值的比较。具体影响量刑的因素除了犯罪数额外,还包括犯罪的手段、对当地或所在单位造成的恶劣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情况等。比如,索贿在全部犯罪数额中占比较大的,通常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也更恶劣;犯罪的时间长、次数多,通常反映行为人法纪意识淡薄,具有更深的犯罪恶习;犯罪人是正常履职后受贿还是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反映了犯罪分子对公平规则和自由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不同。

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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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确理解"个人贪污数额"。

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长垣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长垣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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