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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很多人买房贪图便宜,会入手未到上市交易年限的三定三限回迁安置房。
这类房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看似捡漏,实则风险极大。
本案买家全款 46 万买下回迁房,签完合同付完全款,卖家却迟迟不交房,事后直接反悔、另售他人,还狡辩双方不是买房是高利贷借贷。
法院最终给出明确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卖家构成根本违约,必须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情回顾
2023 年 2 月,程先生看中一套低价回迁安置房(一号房屋),经过沟通,与房主高先生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高先生将一号回迁房出售给程先生,房屋总价 46 万元,签约当日全款付清,卖家需在30 天内交房,待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后,立刻配合买家过户。
合同签订当天,程先生严格履约,一次性付清46 万元全额购房款。
本以为低价捡漏成功,可到了约定交房时间,高先生一直找借口拖延,以 “租户未搬走” 为由拒不交房。
程先生多次上门核实,意外得知高先生早已将这套房屋另行卖给他人,根本无法交付房屋。
得知真相后程先生彻底维权,准备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全款、赔付违约金。
而面对起诉,卖家高先生提出离谱抗辩:
1、双方根本不是房屋买卖,是高利贷借贷关系;
2、自己收款后立刻取现 26 万交给中间人,属于砍头息;
3、案涉房屋是受限回迁安置房,不允许交易,合同无效;
4、拒绝退款、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双方属于真实房屋买卖关系,并非借贷
双方签署正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清晰、交易指向明确。卖家主张是高利贷借贷、签署多份合同,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仅凭口头说辞、转账取现记录无法推翻书面买卖合同效力。
2、卖家存在根本违约,一房二卖属实
买家已全款付清房款,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卖家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房,还私自另行处置房屋,直接导致买家购房目的彻底落空,构成根本性违约。
3、受限安置房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案涉房屋为三定三限回迁安置房,仅规定办证 5 年内禁止上市过户,并非禁止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双方自愿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4、卖家过错全责,需承担违约赔偿
卖家无故违约、恶意拖延交房、擅自处置房屋,是本次纠纷的全部过错方,应当退还全部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1、双方二手房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7 月正式解除;
2、卖家十日内返还买家全额购房款 46 万元;
3、卖家十日内支付买家违约金(以 46 万为基数,按 LPR 四倍计算)。
核心判决逻辑
1、回迁安置房受限过户 ≠ 合同无效
很多人误以为回迁房、三定三限房不能交易,实则误区:限制的是 “过户上市”,不是 “私下买卖签约”。只要双方自愿,合同真实有效,违约必须担责。
2、口头抗辩无效,书面合同效力最高
房产纠纷中,事后口头狡辩是借贷、被骗、不知情等,没有证据一律不被法院采信,正规签署的买卖合同,是维权最强依据。
3、一房二卖属于根本性违约,买家可解约索赔
卖家收取全款后,拒不交房、另行卖房,属于严重违约,买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 + 赔偿违约金。
普法干货
✅ 1、低价回迁安置房慎买
未满足上市年限的回迁房,无法及时过户,极易出现卖家涨价反悔、一房二卖、抵押查封等风险。
✅ 2、口头说辞抵不过书面合同
只要签了正规买卖合同、完成真实付款,事后卖家任何 “借贷、被骗、不知情” 的借口,都无法免责。
✅ 3、卖家一房二卖,买家稳赢维权
全款购房后卖家转卖他人,属于典型根本违约,法院支持解约、退全款、赔违约金。
✅ 4、警惕安置房交易误区
安置房不是不能卖,只是未满年限不能过户,买卖合同依然受法律保护,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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