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镇江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通过再审程序被江苏高院撤销,镇江中院判决我的当事人F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江苏高院判决F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执行依据被撤销,针对原审民事判决的拒执行为作出的刑事判决要不要跟着撤销?

从评论区留言看,绝大多数网友认为这根本是一个无需讨论的常识性问题。但是镇江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有不一样的视角。一言以蔽之,镇江中院的逻辑是:即便法院判错了,也要无条件配合执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诚然,法律需要保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院执行权威。但这种保护不能超越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不能以错误剥夺公民的自由、清白和合法财产权为代价。明知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有错,还要强行维持拒执刑事判决的既判力,既违反基本的法理原则也违反基本的伦理底线。

镇江中院很多年前即已驳回F的申诉,但这并不意味着镇江中院对此案已经不能再行纠错。相反,根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也即,只要镇江中院叶巍院长愿意担当,他有完全的职权可以纠正此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是选择自行纠错,还是选择将矛盾上交江苏高院,就看叶巍院长的选择。当然,我们也做好了继续向江苏高院申诉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