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内某企业与哈萨克斯坦企业贵金属进口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国樽律所涉外争议解决团队凭借对国际贸易规则与中哈双边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通过非诉协商与法律施压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帮助委托人全额追回 15 万美元预付金,高效维护了中方企业的跨境贸易合法权益。
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国内一家从事贵金属贸易的企业,与哈萨克斯坦某矿业企业签署贵金属进口协议,约定由哈方向中方供应指定品类贵金属,委托人先行支付预付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依约支付 15 万美元预付金后,哈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发货义务,经多次催告仍拒绝履约,已构成根本违约。委托人遂委托国樽律所启动跨境维权程序,核心诉求为全额追回预付金。
案件关键时间节点:
1.2025 年 8 月:委托人与哈萨克斯坦某企业正式签署《贵金属进口协议》,明确货品标准、交货周期及 15 万美元预付金支付条款
2.2025 年 8 月下旬: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哈方指定境外账户支付全额预付金 15 万美元
3.2025 年 9 月初: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届满,哈方未安排发货且无合理解释,经多轮催告后明确表示无法履行交货义务
4.2025 年 9 月 11 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次跨境合同纠纷
5.2025 年 9 月中旬:国樽涉外团队完成合同合规审查、法律适用论证与维权路径设计,向哈方发送多语种正式律师函,固定违约事实并阐明法律后果
6.2025 年 10 月 - 2026 年 1 月:团队联动哈萨克斯坦本地协作资源,完成哈方企业资信调查与财产线索摸排,同步推进商事谈判与国际仲裁立案筹备工作
7.2026 年 2 月:经多轮跨境协商与法律施压,哈方同意全额返还预付金,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8.2026 年 3 月 9 日:委托人全额收到哈方返还的 15 万美元预付金,案件正式办结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作为典型的 “一带一路” 沿线跨境贸易违约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与办案要点如下:
1.跨境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管辖认定
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与准据法,中哈分属不同法域,需结合两国共同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国民事法律及中哈双边商事协定,确定合法有效的维权路径,确保中方主张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2.境外主体违约后的回款效率问题
哈方企业位于境外,境内司法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与执行,单一诉讼或仲裁程序周期长、成本高。办案团队采用 “协商优先、程序托底” 的双轨策略,以资信调查结果为谈判筹码,以国际仲裁程序为施压手段,大幅缩短了回款周期,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3.预付金性质与返还范围的界定
案涉 15 万美元为履约预付金而非定金,办案团队结合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条款约定,主张全额返还预付金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在保障核心诉求的同时,最大化覆盖委托人的资金损失。
4.跨境维权的程序合规风险防控
中亚跨境案件存在语言差异、时差障碍、司法程序不对等等问题,团队依托全球服务网络与本地协作资源,确保法律文书送达、商事调查、协商谈判全流程符合两国监管要求,规避合规风险。
法律依据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基础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受害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及赔偿违约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中哈跨境争议执行保障规则
1.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仲裁裁决可在两国境内相互承认与执行,为跨境债权追偿提供强制执行力支撑。
2.中哈《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明确,两国商事主体的合法贸易与投资权益受对方法律平等保护,守约方有权通过合规司法或仲裁途径主张违约救济。
(三)跨境维权程序规范要求
1.跨境律师催告文书需满足接收地的形式、语言与送达规范,经合法送达后可作为后续争议解决程序的有效证据,用于固定违约事实与催告履行记录。
2.境外主体资信与财产调查需严格遵循当地数据合规、商业秘密与隐私保护相关规定,通过正规商事调查渠道调取信息,确保证据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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