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股东却以有限责任为由置身事外,甚至将财产层层转移,怎么办?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确立了“横向+纵向”的“双重人格否认”规则——既可以横向上认定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也可以纵向上追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该规则进行了探索适用,明确“横竖”都得担责任。

A公司主营少儿培训业务,有四家培训中心,长期经营稳定。陶某曾与该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承包了其中一个培训中心,后因经营产生分歧,双方决定终止合作,因分红及押金问题没有谈拢,陶某将A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

经审理,浦东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陶某9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不久后,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受理了其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尽管陶某的债权获得了破产管理人的确认,但因公司已无可分配财产,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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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认为,A公司的股东李某还实际控制着B公司和C公司,三家公司之间存在频繁且金额较大的资金往来,于是就相关情况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了沟通。管理人结合材料认为事实仍需进一步查明,故未直接提起向李某主张相关赔偿责任的诉讼。

在此情况下,陶某以自身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李某通过关联关系转移经营收入,致使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A、B、C三家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请求判令李某和B、C公司对A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应履行的款项纳入A公司的破产财产。

李某和B、C公司辩称,三家公司都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财务账册和财产,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

法院查明,李某持有A公司99%的股份、B公司90%的股份、C公司91%的股份,系三家公司的控制股东。经营期间,培训中心的学员被要求将学费转入B、C公司账户,同时A、C两家公司还签订了《委托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由C公司代A公司收取客户款项,并提供收付款服务。银行流水也显示,无论是李某与A公司之间,还是A、B、C三家公司之间,都存在大量的钱款往来,且账目不明。

法院认为,从“横向”来看,A、B、C三家公司之间存在财产、人员、业务混同的情形,往来款项较大,并且没有明细的财务账册,构成横向人格混同。从“纵向”来看,李某作为控制股东,明知A公司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还通过其他公司转移A公司的资产,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构成纵向人格混同。最终,法院判决李某、B公司、C公司均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应履行的债务归入A公司的破产财产,后续由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