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背景
分公司项目部盖章采购,第三方介入搅局
2013年11月,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中标承建江西南昌"乙项目",其下属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管理。甲公司(钢材供应商)经接洽,与一建分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合同盖有一建分公司行政印章及"乙工程项目章",并由现场管理人员郭某、漆某、金某、喻某签字确认,约定由甲公司向该项目供应钢材。
此后,甲公司依约向工地分批送达钢材6000余吨。2014—2015年间,甲公司收到部分款项共计1400万元,付款方为上海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6年5月,经对帐,一建分公司现场人员郭某、漆某、金某再次加盖项目章并签字出具《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甲公司钢材款及加价款合计22,424,572.42元,承诺分期付清,并约定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
02
难点
合同相对性与表见代理的攻防拉锯
甲公司起诉要求一建分公司、一建公司连带支付欠付货款2200余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70万元。一建方面提出四点核心抗辩,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
2.1 合同相对方认定——谁才是买受人?
一建主张《钢材供货合同》上一建分公司印章系A公司私刻,真实买方是A公司;部分货款也由A公司支付,甲公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是一建分公司而非A公司?
2.2 签字人身份与表见代理——现场管理人员能否代表分公司?
签字人郭某、漆某、金某、喻某并非一建分公司正式备案员工,一建否认其代理权。但工地公示牌显示金某、喻某为一建公司工作人员,能否据此认定构成《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
2.3 欠款金额的合法性——加价款与违约金是否过高?
《付款承诺书》确认的金额含货款、加价款(按供货量×天数计算)及少量税金,一建主张加价款实为复利、高利,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剔除。
2.4 供货履行的举证责任——谁该提供送货单?
一建要求甲公司提交全部发货单、签收单证明实际供货量;甲公司认为合同、对账单及项目章确认已足够,异议方应举证推翻。
03
策略
锁定表象授权,夯实合同相对性
代理律师(以甲公司代理律师视角)制定并实施了以下诉讼策略:
3.1 构建"合同+公示牌+对账单"三位一体证据链
• 提交加盖一建分公司印章及项目章的《钢材供货合同》原件;
- 提交工地现场拍摄的"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示铭牌照片,显示金某、喻某列为一建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
• 提交由同一批签字人出具的《付款承诺书》,证明一建分公司已自行确认欠款金额。
→ 三者相互印证,使法庭确信甲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签字人代表一建分公司。
3.2 精准援引表见代理制度击破"私刻公章"抗辩
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相对人(甲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强调:①工程由一建公司承建,钢材用于其工地;②合同盖有项目章(该章在同一工程中曾被一建公司认可使用);③公示牌显示签字人为一建管理人员。即便内部印章管理有瑕疵(甚至私刻),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3 以对方自认的对账单锁定欠款,将举证反推
主张《付款承诺书》系一建分公司授权人员出具,已构成对债务金额的自认。若一建对供货量有异议,应提供己方收货、入库记录等反证——而非要求供货方承担无限举证。至于A公司代付行为,强调"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改变原合同债务人地位。
3.4 违约金调整预案——接受司法酌减但保底
针对加价款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合并计算过高的风险,当庭表示愿按法院依法调整后的标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内)主张,确保本金及合理违约损失获支持。
04
结果
合同有效,一建连带清偿2200余万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4.1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钢材送至一建承建工地并用于施工;《钢材供货合同》盖有一建分公司印章及项目章,由金某、喻某等签字,而公示牌证明此二人为一建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甲公司有正当理由相信签字人代表一建分公司,表见代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甲公司与一建分公司之间。一建主张真实买方为A公司,但未提供其与A公司的采购合同及交易凭证,不予采信。
4.2 《付款承诺书》确认欠款金额有效
郭某、漆某、金某系代表一建分公司签订原合同及参与项目管理之人员,其出具《付款承诺书》的行为后果归于被代理人。一建未举证证明承诺金额虚假,应按承诺金额履行。
4.3 分公司与总公司连带责任
一建分公司为一建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一建公司对一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4 违约金与律师费
一审将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年化36.5%)调减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符合公平原则,予以维持。《付款承诺书》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且金额符合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建分公司、一建公司连带支付甲公司货款22,424,572.42元、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700,000元。
05
金句
点睛之笔
"企业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项目章被冒用的风险,不能转嫁给善意交易相对人。只要你拿着盖有项目章的合同、看着工地公示牌上写着他的名字、货也送进了他的工地——法律就会让你'看起来像真的'代理,真的生效。"
——刘书源
06
案例启示
对供应商/债权人:
• 与分公司或项目部签约时,务必要求加盖分公司公章或经备案的项目章,并保留工地公示牌、中标通知书、项目部人员名单等能证明"签字人有权限"的外在表象证据——这是主张表见代理的核心武器。
• 第三方代为付款≠合同相对方变更,可在合同中明确"允许第三方代为支付,但不改变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对总包/建筑企业:
• 严控项目部印章刻制、备案与使用范围,在施工现场明示"项目章仅限技术资料使用,不得用于签订合同或确认债务";
• 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私自对外采购或确认债务,企业仍可能因表见代理被判担责——选人、管章、定期巡查缺一不可。
共通要点: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善意无过失"。日常交易中注意留痕(合同、对账单、现场照片、沟通记录),关键时刻就是胜诉的底牌。
(注:本案基于真实民事判决书改编,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刘书源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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