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晚间,金龙鱼(SZ300999,股价29.35元,市值1591亿元)发布业绩快报。2025年,公司营收、利润预计实现双增长,主要系厨房食品、饲料原料及油脂科技产品的销量较上年均有所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受预计诉讼损失计提影响,金龙鱼净利润共计减少约7.33亿元。公司强调,相关诉讼案件目前均在二审审理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子公司已提起上诉,公司及子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主营业务销量与利润齐升
2025年,金龙鱼实现营业收入2451.26亿元,同比增长2.87%;实现归母净利润31.53亿元,同比增长26.01%;实现扣非净利润28.45亿元,同比增长193.68%。
报告期内,厨房食品的销量增长主要系新工厂产能释放,以及公司销售渠道和网络的持续拓展;利润增长则主要得益于面粉和大米业务的原料价格同比下降,以及良好的原料采购和产品营销策略。
饲料原料及油脂科技板块的销量增长主要得益于下游养殖业市场需求、豆粕高性价比和渠道优势。金龙鱼表示,饲料原料业务的利润同比增长,主要是大豆压榨利润上涨,一方面,下游需求支撑了豆粕的价格走势,叠加公司产品销售节奏较好;另一方面,近两年南美大豆供应充足,2025年前三季度采购成本同比降低,大豆压榨利润有所上涨。
资产方面,截至2025年末,金龙鱼总资产为2287.20亿元,较期初增长1.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64.32亿元,较期初增长2.88%。
在2025年度业绩快报中,金龙鱼特别提及,如不考虑预计诉讼损失的计提影响,公司报告期内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38.86亿元,同比增长55.31%。
金龙鱼方面表示,本次损失计提涉及的诉讼均为一审判决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进行的会计处理。尽管公司确认了预计负债损失,但公司及子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子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未生效,案件在二审审理之中。
诉讼损失计提致净利润减少7.33亿元
2025年11月19日,金龙鱼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收到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益海被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需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对此,广州益海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目前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金龙鱼称,公司根据广州益海资产、财务状况,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范围内确认了预计负债,导致公司2025年年度净利润减少约2.61亿元。
“尽管广州益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确认了本次预计负债,但广州益海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根本错误。”金龙鱼在业绩快报中表示,广州益海将积极应诉,穷尽法律所赋予的全部途径和手段以澄清真相,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益。
2025年12月,金龙鱼在股东会上就广州益海案件做了具体说明,三方中转业务发生于2008年到2014年,相关中转业务于2014年7月全部结束,货物出库完毕。
金龙鱼方面表示,广州益海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审慎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中转协议书》约定查验了由安徽华文按合同约定方式给出的出库或货权转让文件,并每次均电话与安徽华文的授权人员进行了确认,事后还以邮寄库存确认函、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华文真实的库存情况。这些事实在案卷中均有确凿证据,广州益海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金龙鱼方面进一步表示,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云南惠嘉的货物在销售给广州益海的同时,也销售给其他企业,而销售给广州益海的价格并不低于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价格。因此,广州益海并未因所谓“共犯”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另外,针对本案件,广州益海邀请了来自国内多所知名高校的十位权威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简言之,金龙鱼认为,本案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并掩盖近十年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
除上述诉讼外,报告期内,公司还确认了下属子公司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的预计负债损失,导致2025年年度净利润减少约人民币4.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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