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云南元阳一男子为灌溉荷花,在河道内私自安装抽水泵并违规私接电源,长期带电运行且未设置危险警示标识,设备漏电致一名路人涉水捕鱼时触电身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

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2月份,谯某在元阳县南沙镇滨河路一空地种植荷花。为方便取水灌溉,他购买了一台水泵放置在排沙河里,未向电力部门进行报备,私自接通电源后,水泵一直未断开电源,同时他未在抽水泵位置处标注相关危险标志。

2025年3月29日12时许,白某甲到此处捕鱼时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验,该抽水泵存在漏电现象。昆明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白某甲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电击死。

案发后,谯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50.66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谯某未经电力部门许可,私自接通电源后将水泵置于河道内,且未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和现实的威胁,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谯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