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1275/阅读需要约3分钟
一、基本案情
福建某服装公司,在当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立厂房,经营服装多年,经营效益较好。2010年5月,公司收到政府通知,因规划改变,要求公司已获审核批准的在建项目停止建设、实施搬迁。公司停止了建设,但当地区政府却迟迟不实施搬迁,也未给予合理补偿。公司厂房前后长达近7年不能正常投产。2017年,公司与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第6条约定,将本应补偿服装公司的搬迁补偿费预留1200多万作为履约保证金,只有服装公司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3600万元,并经区政府审核,才可以获得履约保证金;如果投资额小于3600万元,将取消履约保证金。服装公司不服,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签订的《补偿协议》。
二、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中,房屋征收部门应无条件、足额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用是征收方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将1200多万元补偿款巧立名目为“履约保证金”,要求原告进行再投资且对再投资额作出限定,并需被告确认后才能支付,被告的做法人为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补偿明显不合理,《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当被撤销。
编辑搜图
三、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撤销原告某服装公司与被告区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区政府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区政府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补偿协议》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明显为服装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变相剥夺了其合法权利。”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四、案例总结
在房屋征收中,征收方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是法定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上述案例中,征收方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对应支付的补偿款进行限定,实则是一种绑架行为,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蓝秦律师团在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全额支付补偿款是征收方应尽的义务。分批支付、晚支付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房屋征收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在获得全额补偿后,再进行搬迁。
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如果您遇到问题,可以给我们留言,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