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征收,涉及无数家庭的切身利益。每一个被征收人在面对补偿安置时,都希望选择最有利于自身长远利益的方案——有人希望拿到现金用于周转或改善生活,有人希望获得安置房以保证居住稳定,还有人希望“两头兼顾”:拿一部分现金解决眼前之需,再要一套安置房安顿未来的生活。

这种“既要钱、又要房”的想法,在征收实践中是否合法?被征收人能否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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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制度基础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这一条文确立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决定权在被征收人手中,而非征收方。征收部门没有强制决定补偿方式的权力。

(二)“可以...也可以...”的法律含义

“可以……也可以……”的表述,通常意味着被征收人有权在两种方式中作出选择。但问题是:这种选择必须是“二选一”,还是可以“二者兼顾”?

从条文文义来看,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两种方式的结合使用。更深层地看,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制度本意,是让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如果被征收人既有现金需求又有居住需求,强行要求其只能“二选一”,反而违背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因此,不论是选择单一的补偿方式,还是选择并用的补偿方式,只要是统一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不额外增加补偿费用,征收方就不能拒绝。

(三)司法实践的明确回应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二者结合”的补偿方式持明确支持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在确定补偿安置内容时,应当提供具有具体金额的货币补偿方案或是已经特定化的房屋供被征收人比较、权衡和选择。被征收人有权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二者结合这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中进行选择。实践中,因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难以完全相等,即使相当也可能在结构上存在差异,需要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对产权调换补偿不足的部分加以补足。这种差价结算本身就是两种补偿方式结合运用的典型体现。

2、地方规定:结合方式的制度空间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规定与国家层面的《条例》保持一致,同样未禁止两种补偿方式的结合使用。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多元安置方式。

(二)补偿争议解决中的结合方式

相关官方文件指出:“对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应当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这一规定直接确认了“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作为法定补偿方式之一的地位。

(三)房票安置:结合方式的新形态

近年来推行的“房票安置”政策,进一步拓展了补偿方式结合的实践空间。根据相关政策,除了传统的货币安置和“现房+期房”安置模式外,村民还可选择“现房+房票”安置模式——先选定一套安置房用于动迁期间的临时居住与安置托底,剩余安置面积折算成房票额度,随后凭借房票选购本区“房源超市”内的在售商品房。房票金额不仅包含房屋征收补偿款,还额外设置了10%的政府安置奖励。这本质上就是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形式。

3、结合方式的合法性辨析与操作路径

(一)结合方式的两种情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通常涉及两种情形:

第一种:主动选择部分货币、部分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主动提出将补偿总额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形式领取,另一部分用于购买安置房。例如,被征收人希望获得一套小面积安置房保障居住,同时领取一部分现金用于改善生活或应对其他支出。

第二种:产权调换差价结算中的货币补偿。当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时,需要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对差价部分加以补偿。这种差价结算本身就是两种补偿方式的被动结合,但被征收人同样有权在差价结算之外主动选择部分货币补偿。

(二)征收方能否拒绝被征收人的结合要求?

征收方不能以“只能二选一”为由拒绝被征收人提出部分货币、部分产权调换的合理要求。理由是:

第一,法律赋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征收方无权单方限定补偿方式。

第二,“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并未排除“二者结合”的可能性,而地方规定更明确认可了“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允许结合方式更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

第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被征收人选择并用的补偿方式。

(三)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被征收人在选择结合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补偿总额的构成:被征收人应当清楚自己的房屋评估总价是多少,在此基础上决定多少用于产权调换、多少以货币形式领取。

确认安置房的价值: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时,应当明确安置房的市场价值、面积、位置和交付时间,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做出不利选择。

注意差价结算:如果安置房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需要补足差价;如果安置房价值低于补偿金额,征收方应当支付差价。

将结合方式写入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确保补偿协议明确载明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地点、面积、交付时间等。

4、被征收人的应对策略

第一,主动提出结合补偿的要求。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谈判阶段,主动向征收方提出部分货币、部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案。不要等到补偿协议已定稿后再提出变更要求。

第二,了解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每个征收项目都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方案中通常会明确补偿方式和安置房源的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应当仔细阅读方案内容,了解可供选择的安置房类型和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第三,对不合理的限制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征收补偿方案或征收方工作人员以“只能二选一”为由拒绝被征收人的合理要求,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

第四,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救济。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征收方侵害了其补偿方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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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城中村的被征收人,面对征收补偿时不应被动接受征收方单方面确定的补偿方式。法律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二者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不论是选择单一的补偿方式,还是选择并用的补偿方式,只要是统一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不额外增加补偿费用,征收方就不能拒绝。

“既要钱、又要房”的想法,在法律上不仅可行,而且有充分的制度保障。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是急需现金周转,还是希望保障居住稳定,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主动向征收方提出最有利于自身长远利益的补偿方案,并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载入。征收不是“单向决定”,而是“双向协商”;补偿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