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9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宜宾市饶拾元、饶孟源等34人被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饶拾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饶孟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等相应刑罚。
记者了解到,本案系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多宗犯罪的典型案例。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珙县二十年,成员多达几十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45起,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13个罪名。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干部寻求非法保护,侵蚀了两个基层组织;通过经营十余家企业,染指煤炭、房地产、水泥、酒店等行业,迅速聚敛起巨额财富。经审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均获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全案重刑率高达73%。本案依法查处了17名党政干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3.2亿元,没收了二饶等6人的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四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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