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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鲍某某等六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鲍某某、栗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寿春镇新城区“水立方浴场”、“聚龙国际浴场”、“岸香咖啡店”等地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初,被告人鲍某某、栗某某两次组织梁浩、栗多福、朱节、靳茂东等人在寿县寿春镇新城区“水立方浴场”进行“炸金花”赌博活动,栗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甲负责从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按下注的钱款1000元提成10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每场非法抽头渔利至少2万元,吴某甲从中获取劳务报酬。被告人吴某乙在鲍某某的安排下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并监督吴某甲在赌场的抽头工作,吴某乙从中获取劳务报酬;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栗多福、靳茂东、吴传锁等人提供资金。
二、2018年初,被告人鲍某某、栗某某三次组织栗某甲、朱某、靳某某、梁某等人在寿县寿春镇新城区“聚龙国际浴场”进行“炸金花”赌博活动,鲍某某、栗某某安排吴某甲、吴某乙负责从参赌人员押注的赌资中按1000元抽头100元的标准抽头,每场非法抽头渔利至少2万元;鲍某某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靳某某、朱某等人提供资金。
三、2018年初,被告人鲍某某、栗某某两次组织栗多福,朱某、靳某某等人在寿县寿春镇新城区“岸香咖啡店”进行“炸金花”赌博活动,鲍某某、栗某某安排吴某甲,吴某乙负责从参赌人员押注的赌资中按1000元抽头100元的标准抽头,每场非法抽头渔利至少2万元。
四、2018年初,被告人鲍某某两次组织栗某甲、朱某、靳某某、谢某某等人寿县寿春镇新城区“二里宾馆”从事赌博活动,并安排吴某甲负责从参赌人员押注的赌资中按1000元提100元的标准抽头,每场非法抽头渔利至少3万元。
五、2018年初,被告人栗某某经与被告人赵某某事前商量并获得赵某某同意后,先后三次组织栗某甲、朱某、靳某某、梁某、吴某丙、吴某丁等人在寿县八公山乡赵台村赵某某家从事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较大;王某某等人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认为:
被告人鲍某某、栗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某、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该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六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被告人栗某某有立功情节,故各辩护人基于各被告人所具有的相关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叶世新
▌编辑:龙震琳
▌审核:赵忠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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