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上午,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茂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张茂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茂才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临汾市市长、中共临汾市委书记、运城市委书记、晋城市委书记、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44.4465万元。

张茂才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茂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茂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阅读延伸】

「执纪审查」

2019年3月2日,张茂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党政处分」

2019年6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依法逮捕」

2019年7月1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张茂才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19年8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9年10月17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一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茂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案一审开庭

来源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