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开发的反映
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在翔荷华府项目房屋拆迁安置中严重违规,无人查处。
一、翔荷华府拆迁安置项掩人耳目的合法手续。
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翔荷华府项目所占用土地为阎良区胜利街中段东侧人民医院家属楼。
2010年5月15日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制定出《阎良区人民医院家属楼区房产处6#住宅楼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及拆迁计划》, 2010年7月6日,阎良区人民医院向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称“我院胜利街中段东侧家属区为政府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需拆除我院家属楼两栋”“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全部住户已经撤离,相关配套已经拆除”。
7月8日阎良区区建6号楼和人民医院住宅楼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区建6号楼和人民医院住宅楼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7月14日人民医院家属楼因划拨取得地号为YL3-1-14-1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7月18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8月24日,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阎良区卫生局发出拆迁公告。8月25日、8月26日、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许文军、马宏牢、司鹏义、岳志文、陈光、陈同运、封平、刘存院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9月13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收购面积2213.34平方米。
10月12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签订《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收购面积3338.5平方米。10月15日,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制定《阎良区胜利街中段东侧改造项目实施细则》。2012年5月17日,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翔荷华府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月14日,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两地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积4142.7平方米。
二、翔荷华府拆迁安置存在五点严重违规事实。
(1) 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拟开发“翔荷华府”住宅楼项目,阎良区政府、住建局等相关单位,为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已选项目地址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先给尚未取得土地权证的人民医院完成土地取得手续,再以该项目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名义,先行强制被拆迁人搬离,将建筑物全部拆除。再根据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的计划,制定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在被拆迁人的建筑物全部被拆除的情况下,由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显失公平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许可证没有颁发,拆迁协议没有签订,将拆迁户强行搬离
(2)无论是《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还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均未对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折价,亦未有明确的向被拆迁人的补偿方案。仅根据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的计划,含糊的表明了超面积部分20%以内,按成本价购买,超面积部分20%以上按销售价购买。成本价是以何依据核算,是否包含被拆迁人现有的土地价值。市场价是以何时的市场价作为衡量依据。
(3)该项目人民医院为拆迁人,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该项目,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是以何身份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说明佳翔公司没有签订协议的资格
(4)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等。而该项目在拆迁人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制订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全部拆除。
(5)为该项目,阎良区政府、住建局收回储备土地共计5551.84平方米,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中,其土地面积变为:4142.7平方米。其余土地面积的去向不知。
三、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的泄愤报复。
基于上述拆迁过程中的种种违规事情,被拆迁人陈光、陈同运、封平、刘存院等为维护权利,向当地阎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阎良区政府、住建局等操纵和干预下,被拆迁人诉讼请求驳回。同时,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记恨被拆迁人陈光、陈同运、许文军、马宏牢、封平、司鹏义、刘存院、岳志文向法院提起诉讼,感觉丢了面子,泄愤报复拒绝将建好的房屋向着8名被拆迁人交付居住。
四、说东指西,阎良区人民法院的蹊跷判决。
因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向上述8位被执行人不交付安置房屋,该8位被拆迁人又将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诸法院,要求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向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支付过渡费。该案由阎良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新、丁振虎审理。在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2014年8月31日竣工的情况下,该两位法官,根据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的陈述,就确认了房屋的竣工时间及通知交房时间,因此,将被拆迁人的过渡费给被拆迁人计算到2014年10月22日。因被拆迁人的重点是将房屋收回居住,故因过渡费问题,没有提起上诉。而就房屋的交付问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均不予执行,说法院判决的是行为,不具有执行力。
被拆迁人就此找到执行局局长吴金燕,而吴金燕局长,竟然说,判决就是一张废纸。被拆迁人及代理人又多次找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又说,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是配合交房。被拆迁人要求法院就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配合拆迁人交房,但法院始终不对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采取执行措施,而在玩文字游戏。后被拆迁人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找法院院长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又拿出一份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自制的交费清单,要求被拆迁人按该清单交费用,给被拆迁人交房。遭到被拆迁人的拒绝后,执行法官以说,如被拆迁人同意,他们把钥匙交给被拆迁人,就视为该案执行完结。
众所周知,房屋的交付,是需要开发商提供《楼房验收交接表》后,由业主验收并签名认可后,由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直至目前,该8位被拆迁人仅因执行拿到了房屋钥匙。而因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掌控的物业,该8位被拆迁人因无法拿到电卡、电卡、气卡而无法对该房屋使用。
五、混淆视听,法院的判决向后矛盾。
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为收取房屋面积差的房屋价款,将被拆迁人陈光诉至法院。而阎良法院主审法官董新在开庭时,并未参与案件审理,而是由其助理对案件进行的审理。该案的审理,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不公正的结果。作为前案的审理法官,很清楚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向陈光并付房屋,陈光因此提起的先行诉讼。而法院判决的在本案认为中,混淆事实,将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自称的在2014年10月以电话、公告方式通知陈光交房,认定为原、被告10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10月原、被告既已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董新法官还能在2018年2月判决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这种前后矛盾的判决,不知是董新法官的理解问题,还是故意为之。对于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所提出的房屋成本价3450元,在没有任何有效机构认定及有效证据认定的情况下,完全不顾西安市房地局2009年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最高价格为2135元,2018年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最高价格为2661元的依据,董新法官以原告自行主张的价格3450元为标准,判被告依此标准向原告支付成本价。对于市场价,《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0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市场价应依据2010年的市场价格确定差额面积的支付标准。按《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时间应为2013年。而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自称的通知陈光交房的时间为2014年10月,此时,属于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尚未竣工验收的时间,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迟延竣工,导致房屋上涨,而上涨后的不良结果由没有责任的陈光承担。试问,该房屋至今未完成交付,董新法官为什么不按现在的房屋价款判决。那按2014年的房屋价格每平米5300元。纵观阎良房屋,均没有每平方米5300元的高价。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与其他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价款也是仅为2700元每平方米。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就迟延付款利息仅主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董新法官却超出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利息为年利率12%。一审判决后,陈光不服,提起上诉,而二审主审法官邹守鸣,明知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而渎职办案,维持了一审判决。
俩个价格图片,说明2018年一等房屋最高重置成本价才2661元,而本案房屋是2010年拆迁,法院就根据佳翔公司的主张,认定价款为3450元
我们还掌握了陕西佳翔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在拆迁安置和公司经营中存在胁迫、殴打安置户和其他人员的涉黑涉恶触犯法律的一些事件。
以上反映希望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纪委、监察委、打黑办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阎良区委、区政府给予重视查处,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文军、马宏牢、司鹏义、岳志文、陈光、陈同运、封平、刘存院
2020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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