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西站,是合安高铁沿线站点之一;合安高铁,是国家“八纵八横 ” 铁路网规划京港高铁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线路连接肥西、舒城、庐江、桐城、怀宁等市县,将有效促进安徽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正所谓“要致富,先修路”,高铁更加如此!
庐江西站,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孙庄村民组境内,2019年7月开工,工期12个月,计划2020年竣工,受疫情影响,这个任务十分艰巨,可能会延期。
庐江西站,站房面积为12000平方米,设到发线6条,为2台夹4线站型。
这么大的建设项目,自然离不开土地要素的支撑,而这些土地上也自然有原住的村民。对此,就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到底是多少?
根据合肥市政府官网的公开信息:《庐江西站站前广场(一期)、站前大道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其中的重点信息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拆迁范围:工程途径万山镇永桥村新屋、中庄、下拐、南桥、堰拐、十姓一、十姓二、和岗;程桥村桥头、孙庄、卅三、廿石、卅六、陈瓦;岳庙村蔡老、河桥、老院等三个村17个村民组,建设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均拆迁。拆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万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补偿方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自主选择。非住宅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按庐政〔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的1.5倍结算。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庐政〔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的2.0倍结算,而且每户另一次性补偿5000元。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一户人家在一村有两处住宅的,本次只拆除一处住宅的,另一处住宅能满足居住需求且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货币补偿;另一处住宅达不到人均30平方米,给予安置。统建安置房地点:万山镇集镇规划区安置点(安置对象为永桥村、程桥村拆迁户和部分岳庙村拆迁户)、岳庙中心村安置点(安置对象为部分岳庙村拆迁户),具体由县规划局会同万山镇政府确定。统建安置房建设:楼层为五层(底层设有储藏室,层高2.2米以下),为框架结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户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90平方米、135平方米。统建安置房价格:被拆迁人选择在安置点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超出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货币补偿。人均不足30平方米,可增购到30平方米,增购面积单价400元/平方米。同时,被拆迁人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
原则上,“先搬迁、多奖励”,在拆迁规定期限内,被拆迁人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经验收合格的,提前搬迁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违章建筑和附属房除外)。
奖励期限为30日,其中自搬迁起始日起(以拆迁通知为准),前20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300元/平方米奖励。自搬迁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25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200元/平方米奖励。自搬迁起始之日起第26日至30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1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30天搬迁的不予奖励。违章建筑和附属房必须随同主房整体拆除,并作为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
超期限,不奖励超出规定期限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除不享受任何奖励,由拆迁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采取自行过渡,并享受过渡期的相关补贴:
住宅房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具体过渡期限以统建安置房竣工交付日为截止期限),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至安置通知为止。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执行
庐政(2016)22号文件,安置结算时按实际过渡期多退少补;搬迁补偿费住宅房按合法房屋拆迁面积3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300元支付,选择统建安置按两次支付;非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支付一次。现房安置和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3个月支付。
庐江西站站前广场(一期)、站前大道建设工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庐江西站站前广场(一期)、站前大道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庐政[2013]14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站前大道、站前广场(一期)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庐江西站站前广场(一期)、站前大道建设工程途径万山镇永桥村新屋、中庄、下拐、南桥、堰拐、十姓一、十姓二、和岗;程桥村桥头、孙庄、卅三、廿石、卅六、陈瓦;岳庙村蔡老、河桥、老院等三个村17个村民组,凡以上庐江西站站前广场(一期)、站前大道建设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均属拆迁范围。
二、拆迁安置主体
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万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统建安置房由万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建设。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非住宅房拆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庐政〔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的1.5倍结算。
(一)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
1、对书面承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庐政〔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的2.0倍结算且每户另一次性补偿5000元。对于父母子女分居两处,房屋同时拆除,被拆迁房屋产权难以界定的,其中一户选择货币补偿,则选择货币补偿房屋面积按其两处房屋合并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对于一户在本村拥有两处住宅的,本次只拆除一处住宅的,另一处住宅能满足居住需求且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则被拆迁房屋按庐政〔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安置;若另一处住宅不能满足居住需求且人均不足30平方米,被拆迁人有安置需求的,应当给予安置。
(二)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即统建安置房)。安置以人口为基数,按照被拆迁户户口簿经界定人口为安置对象。
1、统建安置房地点
统建安置点设在万山镇集镇规划区安置点(安置对象为永桥村、程桥村拆迁户和部分岳庙村拆迁户)、岳庙中心村安置点(安置对象为部分岳庙村拆迁户),具体由县规划局会同万山镇政府确定。统建安置房由镇政府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楼层为五层(底层设有储藏室,层高2.2米以下),为框架结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户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90平方米、135平方米。
2、统建安置房价格
被拆迁人选择在安置点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剩余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系数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若有不同结构的房屋,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除以房屋总建筑面积计算出均价,并按均价扣除人均30平方米,余下部分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
被拆迁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增购到人均30平方米,增购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结算。
被拆迁人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
3、统建安置房用地价格
统建安置房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统一征收。统建安置房区域内用地面积及价格,由安置户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并按村民组被征收同类土地价格计算。统建安置房道路、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由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
4、统建安置房人口界定。征地拆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口:
(1)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组有住房的。
(2)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原户口在本村民组的现役义务兵(含12年以下的士官);
②原户口在本村民组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已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回原籍无工作单位的(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者在其他单位工作已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达五年以上的除外);
③原户口在本村民组的服刑、劳动教养人口;
④原户口在本村民组的农转非人员(含捐资农转非,不含外嫁女),作为村民时依法取得宅基地建设的房屋或现仍有承包地的,且未享受房改房、住房补贴、集资房(指利用单位土地或资金建设的职工住房)政策的。
(3)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②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照顾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不重复计算)。
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④被拆迁户属未婚独生子女,且目前仍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⑤常住户籍在本村民组,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在户籍地有合法住宅,且配偶无宅基地,外嫁女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
⑥已领取结婚证,男方系征迁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依法享有承包地,在本村民组拥有自有产权房屋,其配偶系征迁范围内非常住户籍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住房补贴、集资房和拆迁安置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⑦计划内生育未落户以及超计划生育已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社会抚育费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⑧ 拆迁时已农转非的不增加安置人口。
⑨再婚配偶子女的安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已明确其抚养关系的;
二是拆迁通知发布之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且户口已迁入的。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已得到人口安置的不再重复。
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以拆迁公告或通知发布时间为准。
5、统建安置房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统建安置房,其户型面积的选择应当与被拆迁人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自拆迁通知发布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经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凭验收合格证注明顺序号,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选择统建安置房。
6、拆迁区域内的低保户(低保户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农村特困生活补助的家庭)选择统建安置的,低保人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
五保户由镇、村(社区)委会负责安置,其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的2倍结算,其中扣除0.5倍部分作为安置经费,由村(社区)安排至敬老院或提供安置房居住(安置房仅供使用,不拥有产权)。
7、统建安置房底层设有储藏室的,储藏室原则上安排在安置房同单元对应位置,安置房选定储藏室随之确认。储藏室分配的原则是:较好楼层分配面积较小朝向较差储藏室,较差楼层分配面积较大朝向较好储藏室。配建的储藏室按560元/平方米单独结算。
8、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为:统建安置房多层(不含底层储藏室)以1层、4层为基价,2层加4元/平方米,3层加6元/平方米,5层减10元/平方米。
9、房屋倒塌的有关规定
(1)房屋全部倒塌的,不予补偿。
(2)房屋屋顶全部倒塌只有围墙的、尚有部分墙或顶的,根据破损情况按附属物补偿。
(3)房屋部分倒塌,未倒塌部分围墙结构和屋顶均完好的,视破损情况按住房结合成新系数给予补偿。
(4)对原老房屋倒塌的,该户在本集体土地上无房屋且具备安置条件,该户所在村民组实行整征整拆的,可按本方案规定给予安置。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算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后付清货币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被拆迁人搬迁后,先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和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双方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五、房屋性质界定及拆迁奖励
(一)房屋性质界定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建房批准手续或证件的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未经依法批准,在2011年8月1日庐江县人民政府30号令下发以后建造和2011年8月1日以前已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拆迁奖励
本着“先搬迁、多奖励”的原则,除按拆迁政策补偿安置外,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拆迁奖励。
1、在拆迁规定期限内,被拆迁人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经验收合格的,提前搬迁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违章建筑和附属房除外);奖励期限为30日,其中自搬迁起始日起(以拆迁通知为准),前20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300元/平方米奖励;自搬迁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25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200元/平方米奖励;自搬迁起始之日起第26日至30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1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30天搬迁的不予奖励。违章建筑和附属房必须随同主房整体拆除,并作为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
2、超出规定期限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除不享受任何奖励,由拆迁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拆迁期限、方式及过渡方法
(一)拆迁期限:分为四个阶段。
1、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包括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动员、发布拆迁通知等。
2、协议签订和房屋腾空搬迁阶段。自拆迁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间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
3、房屋拆除和拆迁扫尾阶段。
4、选房和结算阶段。
(二)拆迁方式:此次房屋拆迁由万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万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公司资质三级以上,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签订房屋拆除合同,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征收办登记备案,并加强对拆除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拆除安全,房屋拆除一律采用机械拆除,不得人工拆除。房屋残值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擅自拆除的由被拆迁人承担一切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过渡方法: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住宅房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具体过渡期限以统建安置房竣工交付日为截止期限),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至安置通知为止。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执行庐政(2016)22号文件,安置结算时按实际过渡期多退少补;搬迁补偿费住宅房按合法房屋拆迁面积3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300元支付,选择统建安置按两次支付;非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支付一次。现房安置和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3个月支付。
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一)镇政府、委托拆迁单位、村(社区)委会、村民组代表共同对被拆迁房屋逐户进行现场丈量、登记确认。
(二)在丈量、登记确认的基础上,由村(社区)委会征求被拆迁户意见,明确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户根据本户拆迁面积及人口情况,填写《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申报表》。
(三)房屋拆迁所在村、社区(或工作组)负责对每户家庭人口、房屋状况等丈量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其初审结果应在村民组现场公示,房屋征收所在镇对村(社区)或工作组的初审意见逐户进行初核,并将审核结果在被征收(拆迁)区域现场进行二榜公示。并将初审公示材料及时报县认证办进行终审认定,终审认定结果同时在拆迁现场、县政府网站进行三榜公示。
(四)根据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审核情况,对拆迁安置点和安置房进行规划设计,做好安置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适时开工建设安置房。
(五)房屋面积认证公示无异议后,适时召开拆迁动员会,发出拆迁通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拆除房屋,结算房屋补偿款,实行先搬、先选、先安置。
八、相关规定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万山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同意庐江西站站前广场(一期)、站前大道建设工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万山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请求批准庐江西站前广场(一期)、站前大道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收悉。经研究,县政府原则同意该方案。请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素材来源:助你成公、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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