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关于第三人在代位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人民法院无须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代位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重点是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相应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也无须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是否到期等条件进行审查。
二、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效力
第三人提出异议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阻止了对第三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对异议部分请求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且第三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成立后,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三、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代位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即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根据该法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债权的确定性
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具有确定债权的性质,第三人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会认可,第三人只能主张该生效的法律文书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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