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征地批复是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程序。
严某获知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4日作出了《关于青岛市201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严某认为该批复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严某认为该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履行发布征地预公告、确认不动产状况以及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申请听证等程序。有的地方政府在征收时候并未履行以上程序,那么,在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对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以审查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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