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家庭情感关系不仅仅是夫妻之间,更是孩子之间的关系。

作为家庭的一员,要学会与家人保持良好的情感关系,这也是需要学习的。

现在我们来看看法院在披露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父母死了,六个孩子被分成两半,只为父母的房子。

父母留下的房子引起了孩子们的冲突

(朔先生对原判中涉及的姓名、具体住址、等信息进行了处理,对顽固的句子进行了口语化调整,供大家阅读,)

原告:子女1,男,出生于XX月X,汉族。

被告:儿童2,女,出生于XX年汉族。

被告:儿童3,女,出生于XX月X,年份汉族。

被告:儿童6岁,男,出生于XX,XX,汉族。

被告人出生于。

被告:儿童5岁,男,出生于XX,XX,汉族。

原告(子女1)与被告(子女2)、(3)、(4)、(6)、(5)将遗产纠纷案立案,法院在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子女1)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子女2)、(3)、(4)、(6)、5子女到庭。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儿童1)向法院提出索赔:

1、原告(子女1)被判令继承徐州市贾汪区XXX移除安置房;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子女1)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兄弟姐妹,原被告的父母生了六个孩子,母亲于去世,父亲于去世,父亲去世前,徐州市XXX的财产由原告继承,(子2)、(童6)、(童3)、(女4)、子5都放弃了财产的继承权,原告还赔偿了(5号孩子)4000元。

一处新的房产在徐州市XXX重新安置,现因(五孩)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相关手续而发生纠纷,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儿童2)辩称:

他尊敬父亲的遗愿,他父亲的财产,他想把谁给谁,他在立遗嘱时在场,他的父亲非常清醒,没有生病,这份遗嘱是被告姑妈的儿子写的,他已经过世了。父亲不肯签字,指纹是父亲自己按的,当时,遗嘱是他母亲家的哥哥给父亲念的,父亲说他听到了,父亲按了按指纹。

(儿童3)辩称:

老父亲一生努力工作,从未违反父亲的遗愿,他把房子给了他想要的人,他父亲绝食而死,他生前是清醒的,他写遗嘱时也在场,遗嘱是他哥哥写的,他写完后,读给他父亲听,大家一致认为指纹是老父亲按的。

(儿童6)认为:

我父亲的遗嘱是祖母的哥哥写的,他当时并不糊涂,他非常清醒,他饿死了,当他写遗嘱时,他不在场,当他读遗嘱的时候,他在那里做指纹鉴定。当时,还有一位祖母的小姐,一位老阿姨,一位祖母的三位家庭成员在场,堂兄弟姐妹也都在场,当时房间里没有八九个人,房间里也有七八个人,房间里坐满了人。

(儿童4)辩称:

立遗嘱时不在场,他去给他父亲买了一副棺材。那时,我父亲已经绝食13天了,他不会叫任何人写遗嘱的,他没有受过教育,在那个时候,遗嘱是件稀罕的事,他不会写遗嘱。他觉得他父亲的遗嘱是受人唆使写的。

(儿童5)辩称:

他不知道遗嘱,也不在场,第二天他听到了二哥,第二天去的时候,他发现父亲昏迷了,后来,他问祖母的哥哥(作者)怎么给老三,他们说哥哥会写信给他,但他们说他不会写信。

法院裁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质证。

法院确认了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并在卷中予以确认:老夫妻他们有六个孩子:(2岁),(6岁),(3岁),(4岁),(1岁),(5岁)。他的母亲于去世,父亲于去世,去世后,他留下一处房产,押金1.5万元,活期金1000元,后来,房子被(孩子1)占据了,存款和现金由(孩子6)平均分配并交给原被告

(儿童1)代表他签署了《XX区房屋征收产权交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XXX房屋和贾汪区XX房屋产权交换,置换后房价为219360元,原房屋补偿款为218157元(法定建筑面积74.93平方米,征收结算总额164694元,配饰及室内装修补偿款30733元,奖金、搬迁补贴,工程损失及临时费用30733元,安置补助22730元),价差1203元。

在庭审中,被告(二儿)、(六)、(三)自愿将父母继承的遗产份额转让给原告(子女一)。

原告称,其父亲去世前,其表弟于写了一份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经我再三慎重考虑,在我将辞世前把我仅有存款或分或办事之用,再就是房子决定给(子女1)住。”

该房屋原建筑面积37.95m2,原告(一号孩子)住在房子里后,又建了36.98平方米,房子装修好了。《产权交换协议》内装配件补偿费30733元,奖金、搬迁补贴、误工费、临时安置补助费22730元,法定拆迁建筑面积36.98平方米归原告所有。

由于老人家给原告(子一),原告赔偿(子女6)1000元,(孩子4)1000元,(孩子5)4000元,(孩子5)收到钱后,他写了一张收据:现在收到三哥(孩子1)4000元作为父母住房的补偿,该房屋属于三哥。

。为证明其添置、装饰的事实,原告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二)、(六)、(三)均同意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人(4岁儿童)承认收受1000元,但声称原来的房子是父亲生前盖的。被告(5岁儿童)接受了4000美元的收据,但声称付款是居住在他父亲家中的原告给予的赔偿,他没有开收据,声称原来的房子是他父亲生前盖的。

法院认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产办理;有遗产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的《遗嘱》不是我自己写的,也不是由代理人或其他人签署的见证人,《遗嘱》有瑕疵,原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遗嘱》还处分了妻子的财产,因此《遗嘱》不能作为原告和被告继承的依据。

当继承人表示愿意将房子留给原告时,被告(儿童2)、(儿童6)和(儿童3)都同意,原告入住后,被告(六儿)、四儿、五子也接受原告支付的房屋补偿,可以得出结论,原被告谈判是因为房子属于原告。

现被告(四儿)和五儿主张该房屋为父母遗产,依法主张继承,根据法律规定,两人可以分别继承父母遗产的1/6。

他父母留下的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37.95平方米,按照《产权交换协议》中的房屋征收价格计算,这是1万多元。被告(四儿)和(五儿)称该房屋多出的面积是父母盖的,但没有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追加的建筑和装修是证人当庭作出的,被告(二孩)、(六孩)、(三孩)也认可了这一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四孩)15000元,被告(童5)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徐州XX区,该房屋属于原告(儿童1);

二、原告(子一)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内向被告(四子)15000元、被告(子五)11000元。

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子女1)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情感解读:

这宗遗产纠纷案是兄弟姐妹为父亲的遗嘱和遗产而进行的一场斗争。

我们不方便判断是非,但最后的的结果确实令人遗憾。

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可以变成兄弟姐妹,难道不值得彼此珍惜吗?他父亲的意愿是否真实,不需要评判,只不过让人感慨的是,送完1万多元的最后一人后,兄弟情谊将难以延续。

在亲兄弟之前的友谊价值不超过1万元。

作为兄弟姐妹,我们应该互相支持,共同前进。如果你想赚钱,为什么不和你的亲兄弟和兄弟姐妹们一起赚钱,而不是把眼光放在太小的模式上,把精力放在家里有限的资金上。

因此如果你有一个亲戚兄弟姐妹,请不要在你的亲戚之间讨价还价,你应该有一个更大的模式和更广阔的视野!

我希望用失败的情感案例来解决我们心中的问题!如果你同意写君的观点,请关注他,收集他,喜欢他并转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