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份刑事裁定书。滕州孟庆金、任士振,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被判了。其中孟庆金原任滕州市羊庄镇人民政府地材站站长...

滕州两人被判了

孟庆金原某村党支部书记破坏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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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鑫岩公司建设及修路占用张河庄村委会山地和耕地,双方对补偿等问题产生矛盾,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孟庆金作为张河庄村党支部书记和张河庄村委会工作人员与鑫岩公司谈判未果,被告人孟庆金等人遂心生不满。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孟庆金召集被告人任士振同王某2(另案处理)等党员和村民开会商议,决定以堵鑫岩公司生产路的方式向其索要补偿及其他不合理利益,并确定了参与堵路人员名单。随后被告人任士振联系租赁了集装箱板房,王某2代表张河庄村委会与板房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押金,并购买了铁杆,指挥人员用集装箱板房、铁杆在鑫岩公司生产路上设置路障。2017年12月2日至8日,王某1、马某、张某1、张某2、张延安、杨某、王某3、张某3、胡某(均另案处理)受张河庄村委会指使,在现场阻止运输车辆进出鑫岩公司,致使鑫岩公司停工7天,经核算,损失143286.3元。

任士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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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8年10月,王某1(另案处理)以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岩公司)占用其原开采遗留塘坑(鑫岩公司占用前王某1的采矿证早已到期)等为由,利用信访、挖路、举报车辆超载等手段向鑫岩公司索要现金7万元。期间,被告人任士振为帮助王某1索要财物提供过上访资金并联系过挖路的钩机。

犯罪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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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金,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滕州市羊庄镇人民政府地材站站长,住滕州市。2019年4月5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2020年7月4日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任士振,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滕州市。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逮捕,2020年2月3日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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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金出于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被告人任士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出于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被告人任士振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任士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孟庆金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孟庆金主观上出于个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其他方法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