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安徽省的一家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用实际利率计提的财务费用-债券利息和用名义利率发放的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即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实际未支付,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7月13日对12366纳税服务平台问题“我公司19年发行可转债,关于用实际利率计提的财务费用-债券利息和用名义利率发放的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根据此条规定还是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答复如下,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调增。

因此,你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用实际利率计提的财务费用-债券利息和用名义利率发放的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即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实际未支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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