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友有过这样的经历:车子开得好好的,没急刹车没变道,突然被一辆电动车从后方撞了;可能还有撞上车子身亡的情况,车主该赔钱吗?《民法典》新规:别再“和稀泥”了!

最近,家里住在安徽瑶海区城的陈先生就有这样的困扰,停在自己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而且还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赔款。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晚上,朱某和一众朋友聚餐喝完酒后,骑着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经是凌晨一点多了,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七歪倒八斜,没注意撞到了陈先生停着家边上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最后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因为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该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

但原告坚持认为,陈先生也是有一部分责任的。原告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表示很冤枉,他表示,自己天天都这样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都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是不可能影响电瓶车通行的。

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陈先生的确是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与相邻的村道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距离。

那么陈先生还要不要担责任呢?

尽管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所以,陈先生需要在无责赔偿范围内去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由于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是要承担一些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去给相应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在最新的《民法典》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相应修改。

《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补偿责任的一般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一条表面上所说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实际判决中往往作为“说不清楚谁对谁错”情况下通常最后“让步判法”。这一条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类似,其实它对所适用范围也设置了前提条件:必须具有法律规定,才可以分担损失。换句话说,没有规定的,不承担责任。

而能够跟这条法律适用的先决条件是:首先,受害者和行为者都不存在过错,其次,它需要由法律规定。

公平责任不是平均分担50%的责任,而是要考虑行为方式、损失的大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影响程度等实际因素,并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

所以,新的《民法典》现行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更加严谨。

由此可见,不懂法是一件多么划不来的事情!因为不懂法,明明自己有理的事情,最后却不明不白的赔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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