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案件,滕州李某某酒后因琐事和人咧起来了。在被害人家门口把人砍死了....

滕州男子酒后把人砍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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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菜刀就在被害人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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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滕州市**镇**村同村村民。2005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因琐事至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并与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用菜刀砍了被害人刘某某颈部左侧一刀,致其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因锐器砍切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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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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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峰、李某锋,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住新疆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路**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4月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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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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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打架要承担的后果

民事责任

在打架斗殴中,行为人给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属无行为能力的人,自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监护人承担。

2

行政责任

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如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

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在打架斗殴中,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人身健康达到轻伤以上的,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分别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杀人罪;如果处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结伙斗殴,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者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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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成本

轻微伤打架的直接成本=5至15日拘留+500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2

轻伤打架的直接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0元左右的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3

重伤打架的直接成本=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无尽的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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