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杀”的人回乡了,所有人才意识到,之前的“杀人犯”赵作海抓错了。大河报记者陈海峰实地调查采访发出报道,报道三天后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

报道25天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赵作海案入选。

“死人复活”,杀人冤案昭雪

1999年,河南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一年多后,村民在井里发现一具无头尸,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家属报警,赵作海被抓走,后被判死缓。

2010年5月2日上午,“死人”赵振晌突然在柘城县现身,还和赵楼村支书打招呼。

“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回来了?”村支书被吓了一大跳,赵振晌的侄子当时也被吓懵。

“我没死啊,我一直在外面做生意呢!”赵振晌说。

离奇事件引来了大河报记者陈海峰。经过调查,陈海峰从赵作海家属处了解到,赵振晌刚失踪的时候赵作海就说,我可没杀他。入狱后,赵作海曾对判决表示异议,称时机成熟时会申诉。而此时,他已经被羁押10多年了,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

对于那具无头尸,柘城县公安局一名民警告诉记者陈海峰,当时技术条件有限,没鉴定清楚,没能确认是谁,因为无法确认死者身份,一直没有判决,直到几年后才判决,但判了死缓。

2010年5月5日,大河报记者陈海峰发出报道《河南商丘一“杀人犯”入狱10年后被害人"复活"》。

http://news.eastday.com/c/20100507/u1a5190884.html

2010年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决定撤销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在媒体推动下,办案机关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承认赵作海案存在刑讯逼供,这才得出9次有罪口供。

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的核心概念是“证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强调了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突出了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学家樊崇义教授表示,两个规定完善了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框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重大举措。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赵作海案入选。

赵作海案是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实际执行并长期羁押的,应认定为致受害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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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为推动法治贡献一份力量,很荣幸”

日前,“改变de力量”采访到大河报记者陈海峰,请他回忆了当时的情况。如今他已经走上领导岗位,担任大河报商丘运营中心总监。

改变de力量:当时是怎么拿到这个线索的。

陈海峰:是村民反映这个事情,2010年5月4日,一个匿名电话打进《大河报》热线,这个报料人说了这个事情,有个死人复活了!

当时我感觉太荒谬了,于是就去采访调查,发现事情很复杂,是个错案。没死的人被大家以为已经死了,被杀的人是谁都没查出来。

改变de力量:采访过程中,哪些细节让你记忆深刻?

陈海峰:万事开头难,这个离奇的事件调查起来非常困难。刚开始去当地还下着大雨,我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沿街打听了20多个人,后来找到老王集全乡的村支书通讯录,一个电话一个电话进行“地毯式排查”,终于,柘城县赵楼村村支书李忠愿证实,死而复活的人叫赵振晌,当时仍在坐大牢的叫赵作海,都是他们村的人。

但是我去赵楼村求证采访时,没有人愿意指明赵振晌的去处,后来想办法说服了赵作海家属,才有了后面的报道。

改变de力量:最近赵作海案入选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你有什么感受?

陈海峰:非常欣慰。感觉自己能为推动法治进程、推动社会进步贡献一份力量,很荣幸。

改变de力量:你如何看待媒体报道在赵作海案中的作用?

陈海峰:肯定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我记得十多年前,我的调查稿是在《大河报》的报纸版面上发出来的,那个版面本来没有上电子版。但是有“热心人”把它搬上了互联网,一时间全国舆论哗然。2010年,人民日报盘点年度八大法治事件、中国十大宪法事例,都列入了赵作海案,赵作海本人也成了当年央视新闻年度人物。

改变的力量

移动互联网时代正在给每个领域带来巨变,包括传播。更加广泛有效的信息传播,对每个行业都在产生影响,比如法律相关领域。

法治类新闻稿件通过新媒体手段传播,获得了可见的、几何级的传播力增长,从而对法治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越来越多的律所和法律人,通过新媒体手段获取了精准人群的关注,甚至已经做出了清晰的案源转化数据模型;一些企业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通过新媒体立体手段成功化解了危机。

于是,我们开设了自媒体“改变的力量”。“改变”二字,有两重含义,既包括新型传播意义上的“变”,也是由此而生的泛法律领域上的“变”。我们关注的是这两重含义的叠加态。

但它绝不仅是个自媒体,更是个社群,每月将会举办各种线下聚会活动。它将成

为两重叠加领域里的人们交流分享、共同进步的平台。

原创:改变de力量 改变de力量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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