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疾病病种范围篇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了,有以下41个病种纳入了保障范围:
第一类
1. 阿尔茨海默病
2. 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
3.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躁狂症
6. 抑郁症
7. 双相情感障碍
8. 焦虑症
9. 强迫症
第二类
1. 高血压病
2. 糖尿病
3. 风湿性心脏病
4. 高血压性心脏病
5.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7.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8. 肝硬化
9. 帕金森氏病
10. 硬皮病
11. 地中海贫血
12. 干燥综合征
13. 重症肌无力
14. 类风湿性关节炎
第三类
1. 结核病
2. 慢性活动性肝炎
3. 甲状腺功能亢进
4. 甲状腺功能减退
5.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 青光眼
第四类
1. 恶性肿瘤
2.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 系统性红斑狼疮
6. 肾病综合征
7. 慢性肾脏病
8. 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
9. 血友病
10. 肝豆状核变性
11.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2.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和原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相比,
主要变化有:
01
在原病种范围上新增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2个病种。
02
将原病种“肺结核”调整为“结核病”。
03
将原病种“原发性高血压”修订为“高血压病”。
04
将“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单独列为一个病种纳入第四类病种管理。
05
删除原病种“骨髓增殖性肿瘤”,保留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06
将2020年2月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三个病种纳入第四类病种管理。
07
自202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认定机构相应病种的认定医师应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治疗机构管理和病种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作出认定结论。
来源:龙泉驿医保
编辑:龙泉驿残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