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释义】

《民法典》本条规定的是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该他人从事侵权行为。帮助行为,是指给予他人以帮助,如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以便使该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本条第一款中的“他人”指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第二款是针对被教唆、被帮助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特别规定,相比第一款的连带责任规定,本款规定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监护人应当负起监护职责。

【新旧法对比】

《侵权责任法》(2010.07.01)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对于教唆侵权、帮助侵权的规定,发端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修订承继了《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并将其“监护责任”修正为“监护职责”,源于《民法典》丰富了监护人的范围,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经同意可以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监护人,并规定了公职监护人。

【理解与适用】

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民法典,大多都对教唆和帮助侵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没有对教唆、帮助侵权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弥补了这一空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2010年颁行的《侵权责任法》承继了这一立法例,并进行了一定的优化,现被《民法典》所吸收引用,并明确了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典》本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人、帮助人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教唆人、帮助人或者行为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赔偿全部损失,此款中的行为人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第二款是针对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定,其中教唆人、帮助人应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民法典》中进一步丰富了监护的内涵和监护人的主体类型,监护是一种职责。

【实务问题】

教唆和帮助均是出于故意,教唆人、帮助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教唆行为与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客观上使加害行为易于实施。受害人在举证上无需举证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需证明存在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可。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或者教唆人、帮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才可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教唆或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或帮助人与被教唆或被帮助的人为共同侵权人,被教唆或被帮助的人要承担责任,教唆或者帮助的人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或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教唆或帮助人是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种责任与教唆或帮助人之间是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