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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小编收到许多用户咨询

说自己想在农村修房子 但是不 知道如何申请

需要经过哪些部门的审批

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的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出台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详细解答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的相关事宜,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

办事指南(完整版)

01

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许可申请。

02

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

许可申请审批流程

01

村民提出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附件1),并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02

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讨论,现场征求用地建设相邻权利人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将会议决议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03

村级组织初审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中心。

04

乡(镇)受理审核

各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业、国土、林业、村镇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宅基地的管理审核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外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农业中心负责统一接收申户宅基地申请,并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国土、林业),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理以及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实地审核后,自然资源部门、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填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05

乡(镇)批准颁证

根据乡(镇)农业中心提交的审批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乡(镇)长办公会对农民宅基地及时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在乡(镇)、申请农户所在的村进行公示。乡(镇)农业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06

申请开工查验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中心、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准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07

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中心、自然资源部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08

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01

符合这些条件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02

由这些情况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03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04

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

经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4.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5.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意见;

6.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05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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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农业农村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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