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史林》2020年第6期,注释从略。
作者:王志强,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福禄诺节略”真相再研究
摘要
1884年5月11日,《中法简明条款》签订后,因“福禄诺节略”的撤兵接防日期问题,导致北黎冲突。作为冲突的关键证据,“福禄诺节略”一直被大陆学界认为是李鸿章为逃避责任而伪造的证据。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福禄诺节略”中的撤兵接防日期确系福禄诺本人涂抹。为了执行茹费理让清朝立即执行《中法简明条款》第二款撤兵的命令,福禄诺与李鸿章又达成了一个关于撤兵接防日期的口头协议。依据《万国公法》,该“口头协议”不具备近代外交上的法律效力。据此,福禄诺应该为北黎冲突负主要的外交责任。
福禄诺节略;李鸿章;北黎冲突;《中法简明条款》
1884年5月11日,李鸿章与法国水师总兵福禄诺(Francois Ernest Fournier)在天津签订《中法简明条款》。然而,就在中法双方准备就详细条款进行谈判时,6月23日,法国与清朝前线驻军却在北黎(中文资料多称“观音桥”或“谅山”)发生军事冲突,是为北黎事件。该事件是中法之间由和转战的重要转折,也是中法战争史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就目前学术界关于该问题的相关研究来看,对引起北黎事件的关键证据——“福禄诺节略”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一种观点认为,“福禄诺节略”中关于撤兵接防日期的条款被福禄诺涂抹,福禄诺应对北黎事件负主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福禄诺没有涂抹节略中的撤兵接防日期条款,而是因李鸿章故意隐瞒事实,处置不当,才导致北黎事件,李鸿章应对北黎事件负主要责任。北黎事件的发生距今已有近136年,相关的法文与中文档案资料也已为学界所熟知,但关于该事件真相的关键证据在学术界仍没有达成共识,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鉴于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福禄诺节略”的真相进行综合研判,力争澄清一些历史的误解。不当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一 “福禄诺节略”的出台
“福禄诺节略”是指《中法简明条款》签订后,即5月17日,法国水师总兵福禄诺给李鸿章的一份照会,即“福禄诺致李鸿章照会”,在法文档案中又称“天津补充条约”“补充协议”“附加条款”等。该节略被张振鹍称为法国执行《中法简明条款》的路线图,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该节略的出台主要是因为法国想尽快执行《中法简明条款》第二款中的撤兵问题,即“中国南界,既经法国与以实在凭据,不虞有侵占滋扰之事,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换言之,法国将该条款中的“即行”理解为“立即”,而不是《中法简明条款》中第五款规定的“限三月后,悉照以上所定各节,会议详细条款”。为此,在《中法简明条款》签订后的第三天,法国内阁总理兼外交部长茹费理(Jules Ferry)即向福禄诺下达了立即执行条约的命令。电文如下:
茹费理致福禄诺电(巴黎1884年5月13日):
条约有两点必须立即执行:(一)指派缔结将来专约的全权代表;(二)中国兵由东京撤退。法国的全权代表为巴德诺(Patentre)君。他在5月29日将至顺化,从那里他将尽速到北京去。至于中国东京(军队)之撤退,你要调查帝国防营之所在地,并把(中国)所颁发召回他们的命令通知我。你也要同样地通知我们在安南军队的司令。
5月16日,福禄诺收到茹费理的另一封电报,是关于清朝驻法公使李凤苞对《中法简明条款》第四条的解释与法国的意见出现了分歧的问题。为此,福禄诺在即将离开天津之际,为了就法国政府对《中法简明条款》各项内容的解释做出原则性声明,而草拟了一个照会,于5月17日面交给李鸿章,是为“福禄诺节略”。该节略具体内容选录如下:
福禄诺致李鸿章照会
1884年5月17日于天津
为了拟定解释和履行1884年5月11日法国与中国签订的初步条约的各项条款,我奉内阁总理兼外交部长茹费理先生的训令,行使全权去执行指定的任务。我谨将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最后决定的措施通知阁下,以便立即将该条约永远履行下去……为此:
1.总司令米乐将军将于本年6月5日派遣法国或安南部队武装占领高平、谅山和一切毗邻广东、广西边界的,他认为有必要驻扎军队的地区。
2.7月1日,米乐将军将派法国或安南部队占领老街以及一切毗邻云南边境的地区。
3.自即日起,米乐将军可以武装占领红河流域所有地区,或者,为了支持抗击黑旗军或其它非正规军的军事行动而显得有必要驻扎法国或安南部队的其它一切地区。
4.不管怎样,每当一支法国部队或安南部队去一个被中国部队占领的地方进行驻防时,这支部队只在二十四小时的期限后,才可以催促中国守军撤离该地。
5.法国舰队司令在6月1日可以武装占领东京沿海的所有地点,只要他认为有利于建立一个海军站。
福禄诺为了落实茹费理5月13日的命令,5月17日,他将节略中第二部分涉及具体撤兵接防日期的内容电告法国东京远征军总司令米乐(Ernest Millot),电文如下:
我荣幸地将法中协议的全权代表确定的下列措施告诉您。
二十天后,即6月6日,你们就可以占领谅山、高平、室溪以及所有毗连广东、广西的东京各地,同时,可在东京沿海各地你们看中的地方建立船舶停泊站。请告知孤拔将军。
四十天后,即6月26日,你们可以占领老街及所有毗连云南的东京各地。
我已通知总督(即李鸿章——引者注),这些期限届满后,你们要立即赶走所有仍留在东京境内的中国军队。这些条款确定之后,我作为全权代表的使命就将至此结束。
5月18日,福禄诺将发给米乐的撤兵接防期限的内容也通知了海军及殖民地部长裴龙(Peyron)。
通过对“福禄诺节略”相关档案资料的梳理发现,福禄诺给李鸿章照会上的撤兵接防日期和电告米乐、裴龙的撤兵接防日期是不一样的。足以说明“福禄诺节略”的撤兵接防日期是有问题的,为中法前线的军事冲突预埋了伏笔。
二 法国对《中法简明条款》的故意曲解
1884年6月23日,法军与清朝前线军队在北黎附近发生冲突,是为北黎事件。北黎事件的发生,表明了《中法简明条款》第二款关于撤兵问题及“福禄诺节略”关于具体撤兵接防日期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失败。该事件打破了中法之间短暂的和平,于是中法围绕北黎事件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新一轮的交涉。
关于北黎事件的责任问题应该从军事和外交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军事层面,主要追究谁开第一枪的问题。依据现有资料来看,清朝与法国各执一词,无法给出准确判断。该问题并不是本文讨论的主要议题。外交层面,主要涉及中法双方对《中法简明条款》的理解与执行问题和“福禄诺节略”引起的分歧问题。
1884年6月26日,即北黎冲突后的第3天,茹费理即致电法国驻华代办谢满禄(De Semallé),下达三条命令:“对违背条约的行径提出强烈抗议,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要求中方对其部队立即发布撤离东京的命令。”谢满禄首先就法国认为清朝违约之事同总理衙门进行交涉。总理衙门大臣们对照《中法简明条款》文本,指出条约原文根本就没有撤兵具体日期的规定;对条约第二款理解为只有在三个月期限后,根据《中法简明条款》签署最终条约后,清朝军队才能从东京撤出。经过交涉,谢满禄发现总理衙门大臣根本不知道所谓的“福禄诺节略”。事实上,谢满禄自己也不知道。关于此点可以从他回复法国外交部的电文中看出:“由于福禄诺舰长从未告诉过公使馆有这样的条款,我手头也没有任何天津会谈的报告,甚至连5月11日协议经验证的副本也没有,所以这样的场合不利于争辩。”于是,谢满禄“就援引第二款指出,中文约本与法文约本不相符”,以进行交涉。换言之,谢满禄因手头缺少清朝违约的证据,只能牵强地拿《中法简明条款》中的条文做文章。事实上,该约签订时,具体条款是经过法国翻译法兰亭(J.Hte.Frandin)和清朝翻译马建忠反复核对无误后才签字的,关于第二款撤兵的问题上不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法方交涉的重点转移到该条约第五款,即“按公法通例,以法文为正”。据此法方可以对《中法简明条款》进行有利于法方的解释。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并没有找到法国所提到的中法文本的不同之处具体指什么,只是通过福禄诺提供给清朝的一份问答节略了解到了法文文本的情况。具体内容比对如下:
中文文本:
第二款,中国南界,既经法国与以实在凭据,不虞有侵占滋扰之事,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并于法越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均置不理。
第五款,此约即经彼此签押,两国即派全权大臣,限三月后,悉照以上所定各节,会议详细条款。再,此约缮中法文各两份,在天津签押盖印,各执一份为据,应按公法通例,以法文为正。
法文翻译文本:
第二款 中国南界,即经法国尽其邻谊,妥为保护,与以实据,不使有侵占滋扰之虞,应将北圻防军,火速撤回边界,并将法越已订、未订各约,一体遵照。
第五款 中法两国自此约签押日起,限三个月内,各派全权大臣,会同按照以上各款,详订条约,按交涉公例,以法文为凭。再,此约中法两文各二分,经两国全权大臣签立名押,各执中法文各一通。
比对两种文本可发现,中文条约文本中“均置不理”“限三月后”与法文条约翻译文本“一体遵照”“限三个月内”意思上有明显差别。“均置不理”可以理解为清朝对于法越之间所立条约采取不承认的态度,而“一体遵照”则直接表明了法国要求清朝不但要承认法越之间所立各条约,而且还得遵守各条约的内容。言外之意,就是要用清法之间的条约关系来取代清越之间传统的宗藩关系。此层意思姑且不论,“限三月后”与“限三个月内”的区别则是显而易见的。“即行调回边界”与“火速撤回边界”也有程度上的不同。
既然法方认为是由于条约文本翻译的错误而引起的军事冲突,那么,问题的关键是首先要搞清楚“限三月后”与“限三个月内”哪个短语翻译得更准确的问题。该约第五款的法文本该短语的原文是“dan un délai de trios mois”,正确的翻译应该是“限三月后”。由此可知,确实是翻译的错误。其次还需要澄清的一个事实是该翻译文本是谁提供的问题。根据《中法越南交涉档》可知,该翻译文本系福禄诺提供。既然如此,福禄诺的翻译显然有故意曲解原约之嫌疑。关于此点,负责签订此约的清朝代表李鸿章有特别解释,他指出:“至谓条约法文与汉文不符,似系旁观挑衅之论,臣本不识洋文,税务司德璀琳,道员马建忠素精法文,皆欲成就此事,臣原令该员与法领事法兰亭等再三校对,据称并无舛误。自来各国订约必声明以洋文为正,非独此次法约为然。而嗣后,彼此辩论又往往以汉文不符,两相齮齕,此总理衙门与臣等所历办而深知者。诚如圣训,无理取闹,不过临事多一辩驳。”
此番解释纵然有为其开脱责任的缘由,但也不无道理。事实上,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签订以来,就开启了外文文本在中外条约中居于基准的时代。西方列强利用同中国签订条约文本的不同进行有利于列强自身的解释,成为西方列强的惯用伎俩。又因条约本身即具有不平等性,所以中国在不平等条约时代处处受到西方外交原则的欺骗。当然,“条约的语言文本,绝非简单只是文本问题,它反映了背后的枪炮威力和弱国无外交的无奈场景”。所以,在镇南关大捷之前,因清朝在陆、海战场上的失利与被动,李鸿章面对法国对《中法简明条款》的任意曲解,自然是有口难辩。
综上,单就《中法简明条款》而言,法方指责清朝违约显系其故意曲解原约之意。如果说违约,那只能是法方违约。因为根据条约第五款规定,前面四款的具体落实要等到三个月后,由中法议定详细条款后才能执行。然而,法方却在前线发生冲突后,把第二款的“即行”理解为立即执行,显然是不符合条约第五款规定的。事实上,法国也心知肚明。如前述谢满禄指责中法约本的不同之处时,他的论述本来就很牵强。因此,法方就把交涉的重点放在了“福禄诺节略”上,也即是法方认为的《中法简明条款》的“附加条款”。
三 “福禄诺节略”的真相
“福禄诺节略”是北黎冲突后法国指责清朝的关键证据。为了揭示其真相,需要澄清三个问题:“福禄诺节略”是否存在?“福禄诺节略”关于撤兵接防具体日期的规定是否被涂抹?“福禄诺节略”在外交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福禄诺节略”是否存在的问题,法方当然是持肯定立场,而清朝总理衙门及高层在早期并不知情。总理衙门得知此消息是在北黎冲突之后,即6月28日,同法国驻华公使馆代办谢满禄交涉之时,原因是李鸿章并未将此事上报。6月30日,总理衙门函询李鸿章询问此事。
面对总理衙门的询问,李鸿章于7月1日回函,详细解释了其与福禄诺谈判后有无节略及为什么没有上报的原因。李鸿章向总署承认福禄诺确实在临行前面交给李鸿章一纸节略,内容涉及撤兵事宜,但李鸿章并没有应允节略所讲之事。至于原因,李鸿章指出:“彼此游谈,不足为据,是以未及函陈钧署,但于致滇督、桂抚函内述及福酋有限期退兵之说,属其相机进止,随时察酌情形,奏明办理。我既不能深入越境,夺占膏腴,则越边丛山荒瘠之地,似得失无关轻重也。”
既然存在“福禄诺节略”,它是否具备外交上的法律效力呢?按照李鸿章的说法,他没有“应允”,也没有上奏总署,所以“不足为据”。但法方却认为李鸿章应允了此事,并认为“福禄诺节略”构成了《中法简明条款》的附加条款,当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情况属实,李鸿章确实应该为北黎冲突负主要责任。为了证明“福禄诺节略”不具备外交上的法律效力,李鸿章公布了关键证据,即“福禄诺节略”的原件,其中关于第二条涉及具体撤兵接防日期的部分被福禄诺临行前用铅笔划掉,并有其亲笔签名。
7月28日,李鸿章托伦敦《泰晤士报》登载关于“福禄诺节略”的解释说明,以让西方知晓该事件的真相。消息全文翻译如下:
法国、中国和东京
7月22日天津电(经由上海)
5月20日茹费理先生在法国议会说到福禄诺海军上校与李鸿章就明定中国军队撤出东京的日期达成了“协议”,这个词用得不当。
我看到了这个文件的原件,它保存在李鸿章手里。在其前面,这个包含着有关中国撤军全部细节的文件已整体上为李鸿章所拒绝,于是它的各条款都被划掉了。福禄诺海军上校亲自签上了自己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以证实那些段落遭到了拒绝。
李鸿章采取的立场是信守条约文本,承诺在适当的时候实现撤军。
张振鹍以此条消息为题,分析认为“福禄诺节略”中被涂抹的部分是李鸿章自己做了手脚,并蒙蔽英报记者,使其报道宣扬出去。邵循正先生在《中法越南关系始末》中也认为李鸿章所公布的关于“福禄诺节略”的原件系伪造:“综一切之证据观之,皆不得不申福而曲李。”但旅法学者龙章在《越南与中法战争》一书中指出:“据云费理(笔者按:即茹费理)深信删除之文件系华人作伪,迄1887年犹持此论,及至事过境迁,福禄诺于1921年撰写专文,以《外交回忆录:天津条约时期之法国与中国》(La France et la Chine au traité de Tientsin: Souvenir diplomatique)为题,由《两世界评论》(Revue des Deux Mondes)发表,始坦白承认系渠本人删除撤兵日期。”龙章的《越南与中法战争》最初用法文写成,后翻译成中文,并继续进行补充资料、修订,于1996年在台湾地区出版。该书并不是原文引用福禄诺回忆录,也没有标出关于撤兵接防日期段落的具体页码,其中关于卷册的标注存在错误,即作者误把1921年第5卷记为第10卷。为了佐证该核心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笔者找到福禄诺回忆录的法文原始文本。该回忆录共36页,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福禄诺1878—1880年期间在中国的见闻;第二部分为法国占领越南北圻期间福禄诺个人、军事及外交纪事。因该回忆录发表于1921年,涉及的当事人茹费理及李鸿章等均已离世,并不涉及多少利害关系,尤其是福禄诺本人敢于坦白其曾经否认的事情,该回忆录的内容应该是基本可信的。其中涉及撤兵接防日期的段落翻译成中文内容如下:
我草拟了一份通知,用以确定我们刚刚签订的协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想借此机会递交给总理衙门。我向李鸿章宣读了此通知及经他批准的必要的解释。但是,我注意到,有关撤兵的命令不是总理衙门下达的,而是拥有授权的李鸿章。显然,如果直接传达会比由中间角色的总理衙门通过审议传达更为直接。
因此,我需要对原始的文件进行修改,将其中有关中国驻军及由法军接替的命令删除。我和李鸿章两人,作为唯一的负责人,应该直接与军队中的相关人员对接。于是我便用铅笔在文件上进行了删改,并加上我的签名。
首先可以肯定的事实是,福禄诺承认其删除了“福禄诺节略”中第二条有关中国驻军撤防及由法军接替的命令,该命令包含了具体的接防与撤兵日期。至于删除的原因,福禄诺认为李鸿章有撤兵权限,应该由其二人直接与军队中的相关人员对接,而不必经过总理衙门。当然,这仅是福禄诺的一面之词。事实情况已如前述,应该是李鸿章没有应允“福禄诺节略”中的撤兵接防日期,所以福禄诺才出此下策。
事实上福禄诺误判了李鸿章在撤兵问题上的权限问题。据中方档案资料来看,李鸿章在撤兵问题上仍是听命于总理衙门和最高层的谕旨。关于前线撤兵问题,在1884年5月8日,李鸿章还在天津同福禄诺谈判时,清廷即下旨:“云南、广西防军著岑毓英、潘鼎新督饬扼扎原处,进止机宜听候谕旨。”在5月11日《中法简明条款》签订后,因第二款“即行调回边界”的内容,6月5日,李鸿章函询总理衙门关于前线撤兵的情况,即“四月望日谕旨扼扎原处,实不知各军扎定何处也。嗣十七定约,调回边界云云,虽由敝处钞约咨行云、桂,似无另饬调回之旨。内意但以续议条款责望敝处,其余一切不问,只得由外间相机酌办”。据此可知,当时清廷在撤兵问题上的态度仍是“扼扎原处”,寄希望于李鸿章在外交上能够通过《中法简明条款》详细条款的谈判争取权益。换言之,在北黎冲突之前,清廷在军事与外交上给了李鸿章一个大致的底线与方向,而具体如何操作还需李鸿章自己把握,所以,李鸿章的应对之策只能是“外间相机酌办”。正因福禄诺误判了李鸿章的撤兵权限,而李鸿章又采取了“相机酌办”的消极应对之策,为接下来的撤兵接防问题埋下隐患。
既然福禄诺承认了其涂抹行为,“福禄诺节略”关于撤兵接防的具体日期的规定在外交上自然是无效的。既如此,福禄诺发给法国东京远征军总司令米乐和海军及殖民地部长裴龙关于具体的接防日期的电报又是怎么回事呢?
事实上,福禄诺发给米乐和裴龙的电报和“福禄诺节略”并不是同一份文件。通过对比前文“福禄诺节略”和福禄诺电报稿发现,两份文件关于具体的接防日期是不一致的。“福禄诺节略”规定6月5日要接防谅山、高平等地,7月1日接防老街等地。而福禄诺电报稿则规定6月6日接防高平、谅山等地,6月26日接防老街等地。如果说6月5日和6日只差一天,可以依据“福禄诺节略”中规定法军接防时“只在二十四小时的期限后,才可以催促中国守军撤离该地”进行解释,那么,6月26日和7月1日的时间差距则无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关于此点,新任驻华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otre)就提出疑义。他在8月12日致福禄诺的电文中附言:
仔细查看这份文件(肯定出于谈判人之手)时,我发现上面写的老街占领日期与5月18日福禄诺先生电告米乐将军时间的日期不符。其实阁下也会发现,在第二页上提到的是7月1日,而我们部队进入老街的日期应该是6月26日,而且6月26日这个日期与李鸿章给总理衙门那封信上说的却一致;因为在两个场合中都提到了四十天这样一个期限,我们可否由此推断出:福禄诺先生拟制了两份文件,第一份虽然上面盖了印和签了名,可能已被废弃,而中国人却利用了这个时机把它捏造成一份实际上没有价值的文件?只有福禄诺先生本人才能解开这个谜,因为法国翻译人员都没有参加5月17日的这次会谈。
据材料可知,巴德诺推测福禄诺离开天津前,应该拟制了两份文件,第一份被废弃。那么,这份被废弃的文件只能是被涂抹而失去法律效力的“福禄诺节略”。至于第二份文件,福禄诺与李鸿章均应该知晓,因为关于具体的撤兵日期,李鸿章向前线的潘鼎新等将领均告知法军“二十日后派兵往巡”之语。既然如此,这个文件是如何达成的?是否具有外交上的法律效力呢?
种种迹象表明,“福禄诺节略”之外的具体撤兵接防日期应该是福禄诺与李鸿章的口头协议。关于此点,在不同档案材料中,李鸿章均表示与福禄诺临行前的一次见面系“游谈,不足为据”。1884年10月24日,福禄诺在向法国政府陈述其与李鸿章在5月17日的具体情况时也表达了该口头协议的存在。特摘抄其中的段落进行佐证:
李和马(笔者按:指中方翻译马建忠,也是当时在场的唯一法文翻译)单独进行了热烈而长时间的交换意见,他们显然在计算期限,因为他们按中国的方式扳着指头算。最后,马告诉我,总督同意您的期限。我转向总督,他点头称是。
……
另外,是我们的电报反映了我们的口头协议,而李鸿章由于同意将电报发出,也就是同意了这些日期。
……
在进行了这些活动后,第二天早上我就起程了,并不操心他会给什么样的答复,其原因就在于他不会给我任何答复。不过,当时为执行总理的两项命令的事一切都解决了。
据材料可知,按照福禄诺的意思,其与李鸿章达成口头协议后,并没有收到李鸿章的纸质回复或其他文件,仅仅只是一个口头协议而已。即便如此,福禄诺还是据此把接防具体日期的电报发给了米乐和裴龙,算是在匆忙中完成了茹费理的命令。
那么,这个口头协议在外交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这需要依据当时的国际法进行判定。中法战争时期,李鸿章与法国在交涉过程中均将《万国公法》作为双方交涉谈判的重要依据。如1884年6月30日,李鸿章与法使日格密(Jacquemier)会谈时,日格密认为清朝背约,指出:“背约一事,在万国公法中情节极为重大,中国想未深知。”7月22日李鸿章致曾国荃函中提到:“然万国公法,延迟有因,并非背约。至福酋临行面称,限二十日、四十日撤兵,语近胁制,当已驳斥,并无公文照会,何足为据。”那么《万国公法》对“口头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呢?
查《万国公法》第三卷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第二章论商议立约之权第二节盟约款式规定:
言者,或口宣盟词、或文载盟府、或两国全权大臣盖关防于公函、或两国互行告示及互换照会,俱可。但依近今常例,口宣盟词必急速载明,以免日后争端。若盟约业已尽录,而未盖关防之先,所另有口议皆不足为准。
据《万国公法》,李鸿章与福禄诺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只能勉强算是“口宣盟词”,如果产生法律效力,必须要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口宣盟词”须记录成纸质文件进行备案,以备争议。事实情况是,福禄诺认为他发给米乐和裴龙的电报反映了口头协议,但并没有将电报的具体内容告知李鸿章,也没有收到李鸿章的任何回复。李鸿章也证明当时并没有“备文照会”。换言之,该口头协议并没有进行双方都知晓的纸质备案。第二,如果已经达成纸质盟约,仍须要双方签字盖章。就此案而言,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其一,既然双方没有就口头协议进行纸质备案,第二种情况显然不必讨论;其二,设定该口头协议是根据“福禄诺节略”另立的一种协议,因为“福禄诺节略”只有福禄诺的签字,并没有李鸿章的签字与盖章,也可以认定其无效。关于此点,李鸿章不止一次进行阐述,即“当时福禄诺面请,即经我面驳,故彼此皆未动用公文,尤无所谓约也,背于何有”。福禄诺也认可了李鸿章没有签字画押的事实。1884年10月24日,福禄诺在向法国政府陈述时即指出:“因此,我草拟了一个照会,就法国政府对条约各款的解释做出原则性声明。这一声明没有中国代表的签字。”由此可见,依据《万国公法》对李鸿章与福禄诺所达成的口头协议无论进行哪种解读,均不具有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福禄诺节略”因为福禄诺将撤兵接防日期涂抹而使其失去了近代外交上的法律效力。为了完成茹费理总理的命令,福禄诺与李鸿章达成了一个关于撤兵接防日期的口头协议,但因其不具备《万国公法》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不具有近代外交上的法律效力。据此,北黎冲突在外交上,福禄诺要负主要责任。他在此事件中误判了李鸿章在清廷决策中的实际权限,将与李鸿章个人的口头承诺当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外交文件向法国国内通告,显然是极其鲁莽与无知的。目前来看,虽然李鸿章背了北黎冲突的黑锅,但他也要为此负一定的责任。李鸿章最大的错误是没有及时将“福禄诺节略”的相关情况向清廷高层上报,导致清朝前线撤兵命令无法及时调整,为军事冲突埋下隐患。
结 语
本文依据1921年福禄诺本人在法国《两世界评论》杂志发表《外交回忆录:天津条约时期之法国与中国》法文原文,判定“福禄诺节略”中关于撤兵日期的条款实系福禄诺本人涂抹。该结论澄清了自1933年邵循正先生《中法越南关系始末》到2017年张振鹍《福禄诺节略与中法战争两个阶段的转变——从〈泰晤士报〉的一篇报道说起》的观点,即认为“福禄诺节略”涂抹系李鸿章作伪的结论。
不仅如此,本文根据法国外交部、海军部档案及《万国公法》对“福禄诺节略”的真相进行了全面的揭示,弥补了包括龙章在内的学界先贤关于“福禄诺节略”相关研究的不足。作为北黎冲突的关键证据,“福禄诺节略”的问题并不仅仅只存在撤兵日期的涂抹问题。据笔者研究,涂抹失效后,因福禄诺错误地估计了李鸿章的撤兵权限,福禄诺与李鸿章达成了一个关于撤兵接防的口头协议,但李鸿章没有将此事及时上报清廷高层,只是根据形势采取了“外间相机酌办”的消极应对之策,为北黎冲突埋下隐患。事实上,依据《万国公法》,该口头协议不具备近代外交上的法律效力。所以,从外交的角度综合研判,福禄诺应该为北黎事件负主要责任。按照历史学的实事求是原则,这些从史料文本入手的事实性研究本应先行于对其背景与影响的外围性考察。
责任编辑:王鸿 | 排版: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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