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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与父母共同生活建房,法院判决获房屋继承权!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深度解析

案情介绍

王德福与妻子李秀英育有二子三女,长子王建国(已故)、次子王志强、长女王丽华、次女王秀英、三女王秀兰。李秀英于2008年3月7日去世,王德福于2020年1月23日去世。

各方主张:

王志强、王丽华、王小雨(王志强的重孙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判令王志强继承王德福位于一号小区的遗产房屋

判令王丽华继承王德福位于二号小区的遗产房屋

判令王小雨继承王德福的拆除腾退周转费136000元

事实及理由:

王德福生前于2018年11月3日留下遗嘱,为防止子女日后因遗产发生纠纷,在世期间一直与王志强同住并照顾日常生活起居,王丽华每周来照顾几次,并经常带来生活用品,照顾王德福生活琐事,故将一号房屋给王志强继承,二号房屋给王丽华继承,剩余拆迁相关补偿款由王小雨继承。

被告辩称:

王大伟(王建国的儿子)、张桂兰(王建国的妻子)等人辩称:

涉案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王德福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遗嘱内容自相矛盾,无法执行

王德福与李秀英系拆迁前老宅出资人,拆迁所得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王志强无权获得拆迁利益

王德福无权处分李秀英的遗产份额

王小雨无权取得遗赠的财产,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接受遗赠期间

案件背景:

1998年10月20日,王德福、王建国、王志强、王丽华、王秀英、王秀兰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全院房产归二位老人所有,如全部房产拆迁,全部财产归二位老人所有。

2017年、2018年间,老宅遇拆迁。王德福、王志强作为被腾退人分别与甲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等。

王德福选购房屋两套,分别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9.1平方米)和二号房屋(建筑面积85.32平方米)。王志强选购房屋七套。

2018年11月3日,王德福订立代书遗嘱,遗嘱载明:王德福与配偶李秀英生二子三女,李秀英于2008年3月去世,未留遗嘱。王德福和李秀英一直和王志强居住生活,李秀英患病多年,是王志强、王丽华主要照顾至去世。现被继承人年老多病,长期卧床,日常生活起居需要王丽华、王志强照顾,为防止子女日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此遗嘱。

遗嘱内容:

位于一号房屋由王志强继承

位于二号房屋由王丽华继承

王德福百年之后剩余拆迁补偿款由重孙女王小雨继承

本遗嘱如涉及其他人财产,由继承房屋的王志强、王丽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王志强、王丽华、王小雨提交订立遗嘱的视频光盘,视频中见证人宣读上述代书遗嘱内容,王德福在代书遗嘱上捺印,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遗嘱是否有效、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遗嘱效力:

根据王德福的代书遗嘱,结合遗嘱订立的录音录像,可以证明2018年11月3日王德福所立遗嘱,符合遗嘱订立要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关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

虽李秀英未在协议上签名,但协议记载李秀英参加了家庭会议,协议内容未侵犯李秀英的利益,现无证据证明李秀英对此提出异议,且由其配偶王德福签字亦符合当时农村习俗,故该《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应属有效,属于家庭内部析产性质的约定。

关于遗产范围认定:

根据在案证据,案涉院落拆迁时李秀英已经去世,王德福作为被安置人签订了相关协议,据此,李秀英并非被拆迁安置的适格主体,难以认定安置房屋中存在李秀英的遗产。

关于拆迁补偿款:

区位补偿价,系与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拆迁利益,至院落拆迁时,李秀英已经去世,故难以认定区位补偿价中包含李秀英的遗产

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系对院落范围内房屋及地上物、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该院落属于王德福、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认定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中包含有李秀英的遗产

拆迁补助费,均系拆迁时给予案涉院落被安置人口的奖励和补助,因案涉院落拆迁时李秀英已去世,故上述拆迁补助费中亦不包含李秀英的遗产

关于遗赠:

王德福订立遗嘱表示将其拆迁补偿款份额由重孙女王小雨继承,拆除腾退周转费属拆迁补偿款的组成部分,王小雨系王德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属遗赠。持有周转费存折的行为应认定王小雨接受遗赠,因此拆除腾退周转费79899元应按照王德福的遗嘱处理,由王小雨继承。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遗嘱形式要件的完整性: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捺印,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遗嘱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通过遗嘱订立的视频光盘,清晰记录了王德福在遗嘱上捺印的过程,以及王德福对遗嘱内容的认可表态,有力证明了遗嘱是王德福的真实意思表示。

共同生活照顾事实的认定:王德福在世期间一直与王志强同住并由其照顾日常生活起居,王丽华每周来照顾几次,这一事实为遗嘱的合理性提供了重要支撑。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1998年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虽李秀英未签字,但符合当时农村习俗,且未侵犯李秀英利益,法院认定其有效,为后续遗产范围的确定奠定了基础。

遗赠接受的及时性:王小雨通过持有周转费存折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接受遗赠,避免了因超过两个月期限而丧失受遗赠权的风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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