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许多工程常常存在转包、分包或雇佣包工头,然后由分包或包工头进行招人施工的情况,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许多农民工并不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工伤该如何索赔呢?
案例:
陈华是一家建筑公司工地做水电的项目工人,主要负责一些水电管道的安装。在与工友挪动钢管的过程中,右手手指被砸到,当场断裂。经医院诊断陈华的右手食指末端缺失,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在向该建筑公司索赔时,该公司并未支付陈华相应的赔偿。
建筑公司:是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
据了解,该建筑公司在承建该建筑项目时,已为建筑工人们购买了每人保额为60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6万元的附加医疗险,保险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7日。但为何购买了商业保险,陈华却无法进行索赔呢?该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说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于陈华的伤残评定等级存疑。
“保险不是不理赔,是保险公司对伤残评定等级存疑,评残的等级分为很多种,而建筑施工项目是有特定的评残方法,但是陈华所出具的临港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评残等级只适用于交通事故,并不符合建筑工地的保险赔付,所以需要重新进行鉴定。”该工作人员称。
针对该事件,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李鎏志律师给出了以下意见:
1、应当确定受伤人员陈华的务工主体。
陈华应该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用工主体、索赔对象以及选择索赔路径。
2、确定务工主体后,可选择通过申请工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如陈华与用工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或具有合法用工资质的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已按法律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的,则陈华可基于劳动关系由其自身或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未纳入赔付但劳动者又应当依法享受的项目(如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则由用人单位负责赔付。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劳动合同,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则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3、务工主体不明确的处理路径:
如劳动者未与具有资质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未直接证据予以明确,则陈华可与其直接建立用工关系的主体(如包工头、或其他自然人)确认双方的用工劳务关系;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违法分包的总包、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包工头的上线(分包、转包关系),即最近上一层有用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4、关于陈华的评残鉴定适用:
因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会影响可适用的鉴定标准的不同。
如选择包工头、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委托具备法医学等资质的鉴定机构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相关项目进行鉴定;
如选择工伤保险待遇,可选择《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相关项目进行鉴定,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才符合法律规定,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适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仅作案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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