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某光缆公司经营光纤光缆业务,陈某系该公司销售员。2015年12月31日,陈某作为光缆公司的签约人与案外人某工程公司签订《销售报价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公司购买光缆公司的光缆。2016年3月,光缆公司分三次向工程公司交付光缆,工程公司也分别于2016年1月至3月分三次向光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支付货款。在上述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光缆需求增加,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范某又与陈某洽谈并购买了18KM的光缆。2016年3月24日,范某分三次向陈某的账户支付货款50000元。陈某从案外人邵某处购买了18KM的光缆,2016年3月19日、3月26日,陈某分两次将货款33000元支付给邵某。光缆公司认为陈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和职工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陈某赔偿损失。
审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履职的义务。陈某作为光缆公司的销售员,在光缆公司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增加供货的要求时,陈某未忠诚履职,按照常规做法通知光缆公司补充供货,而是采取自行向他人购买的方式向光缆公司的客户供货,从中赚取差价。陈某未忠诚履职的行为,给光缆公司造成损失,裁决支持光缆公司的仲裁请求。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任职期间违反忠诚义务,擅自经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对单位造成的损失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有些劳动者在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同时,却忽略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应忠于职守,不应做出危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才是经济稳定发展与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
宿迁中院官方微信
微信ID:sqfyweixin
1.点击历史信息,查看更多内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