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中国检察网
一药企法人为帮助药械公司少缴税虚开为其专票,30次,共计184张,价税合计1800多万元,虚开税额为260多万元,从而赚取开票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前系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在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郑某为帮助山东某药械有限公司(已判刑)少缴税的目的,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已判刑)通过收取160多万元开票费的方式,为山东某药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次,共计184张,价税合计1800多万元,虚开税额为260多万元,某公司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基于上述的事实,郑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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