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怀集县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2021年调整)》业经2021年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怀集县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2021年调整)
为了加强我县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补偿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涉及乡镇、街道
区片 编号
水田、 旱地、 鱼塘
园地
林地
未利用地
怀城、幸福
一
45200
34400
20400
18100
岗坪、桥头、冷坑、梁村
二
39900
30400
18000
16000
马宁、大岗、连麦、坳仔、 永固、中洲、诗洞、凤岗、 洽水、汶朗、甘洒、蓝钟、 下帅乡
三
36600
27900
16500
14700
注:征收建设用地参照水田、旱地、鱼塘补偿标准执行。
二、连片青苗补偿标准
地类
标准(元/亩)
备注
鱼 塘
3000—4000
主养四大家鱼3000元/亩,主养优质鱼(含锦鲤)4000元/亩。
水田、旱地
800—2300
水田1500元/亩,木薯、番薯、芋头800元/亩,花生1200元/亩,桑树1200元/亩,甘蔗2300元/亩。
林 地
2000—3500
杂树2000—3000元/亩,桉树、松、杉、笋竹、茶杆竹等2500—3500元/亩。
菜 地
7500
莲藕、 兹菇、冬笋
2000—4000
初种(生长未达到旺盛期)2000元/亩;生长已达到旺盛期3000元/亩;生长已达到收成期4000元/亩。
苗 圃
3000—15000
苗高1m以下3000元/亩,1m以上2m以下6000元/亩,2m以上3m以下10000元/亩,3m以上15000元/亩。
百香果、
葡 萄
2000—3000
初种(生长未达到旺盛期)2000元/亩;生长已达到旺盛期但未挂果3000元/亩。
10000—20000
规模种植,已挂果,但未到收成期10000元/亩;挂果已到收成期或已有过收成的20000元/亩。
火龙果
2000—3000
初种(生长未达到旺盛期)2000元/亩,生长已达到旺盛期但未挂果3000元/亩。
10000—20000
规模种植,已挂果,但未到收成期10000元/亩,挂果已到收成期或已有过收成的20000元/亩。
剑 花
5000—8000
生长未达到收成期的5000元/亩,生长已达到收成期或已有过收成的8000元/亩。
南药
(牛大力、红桃K、
黄杞子等)
3000—7000
苗高15㎝以下3000元/亩,15㎝以上21㎝以下4000元/亩,21㎝以上26㎝以下5000元/亩,26㎝以上30㎝以下6000元/亩,30㎝以上35㎝以下7000元/亩。
8000—9000
苗高35㎝以上且生长未达到收成期的8000元/亩;苗高35㎝以上且已有过收成的9000元/亩。
注:“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三、零星青苗补偿标准(零星青苗是指:非规模化、非常规化、单株、单丛或单位面积较小的散种果、木青苗)
1.果树类
品种
单位
树高(cm)
冠幅(cm)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香蕉、大蕉、粉蕉、木瓜等
株
挂果
50
大
株
200以上未挂果
30
中
株
150以上200以下未挂果
20
中
株
150以下未挂果
10
小
柑、桔、橙、柿、柠檬、柚子、龙眼、荔枝、芒果、黄皮、青枣等
株
350以上
400以上
300—350
株
251以上350以下
301以上400以下
200
株
151以上251以下
201以上301以下
100
株
101以上151以下
101以上201以下
50
株
50以上101以下
50以上101以下
25
株
50以下
50以下
10
枇杷、杨桃、李、杏、番石榴等
株
350以上
400以上
200—350
株
201以上350以下
201以上400以下
100
株
100以上201以下
100以上201以下
50
株
100以下
100以下
10
山楂树
株
20以上(地径)
950
株
16以上20以下(地径)
450—800
株
11以上16以下(地径)
200—450
株
6以上11以下(地径)
50—200
株
1以上6以下(地径)
20—50
板栗
株
树高400以上(有果)
以有资质评估机构测算价格为准
株
树高301以上400以下(有果)
200-500
株
树高201以上301以下(有果)
100-200
株
树高101以上201以下(有果)
50-100
株
树高101以上201以下(未产果)
20—50
株
树高60以上101以下
10—20
株
树高60以下
4—6
2.苗木类
品种
单位
树径(cm)
树高(cm)
冠幅
(cm)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桂花
株
4以上
250以上
200以上
200—350
株
3以上4以下
201以上250以下
151以上200以下
100
株
2以上3以下
151以上201以下
101以上151以下
50
株
1以上2以下
100以上151以下
80以上101以下
30
株
100以下
80以下
10
茶花、
油茶树
株
2以上
150以上
100以上
250
株
1以上2以下
101以上150以下
81以上100以下
150
株
81以上101以下
51以上81以下
100
株
50以上81以下
30以上51以下
30
株
50以下
30以下
15
黄花梨
株
3以上
300以上
200以上
100
株
2以上3以下
201以上300以下
151以上200以下
50
株
100以上201以下
100以上151以下
20
株
100以下
100以下
10
檀香、
土沉香
株
3以上
300以上
200以上
100
株
2以上3以下
201以上300以下
151以上200以下
50
株
100以上201以下
100以上151以下
20
株
100以下
100以下
10
罗汉松
株
2以上
200以上
150以上
150
株
1以上2以下
151以上200以下
81以上150以下
50
株
101以上151以下
51以上81以下
15
株
50以上101以下
30以上51以下
10
株
50以下
30以下
5
秋枫树
株
50以上(胸径)
以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值为准
株
36以上50以下(胸径)
210—600
株
31以上36以下(胸径)
120—200
株
21以上31以下(胸径)
30
70—100
株
11以上21以下(胸径)
20—60
株
3以上11以下(胸径)
15
株
3以下(胸径)
10
樟树
株
45以上(胸径)
以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值为准
株
31以上45以下(胸径)
1300—2500
株
21以上31以下(胸径)
210—1200
株
11以上21以下(胸径)
60—200
株
3以上11以下(胸径)
5—50
株
3以下(胸径)
3
苦楝
株
8以上
800以上
450以上
100
株
5以上8以下
501以上800以下
301以上450以下
50
株
3以上5以下
300以上501以下
200以上301以下
20
株
300以下
200以下
10
3.竹类
品 种
单 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大竹
支
5—10
篙竹
支
3—5
蔑竹
支
1—3
四、坟墓补偿标准
拆迁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坟墓
穴
25000
始祖(需提供宗支簿等佐证材料证明为始祖)
坟墓
穴
10000
大房祖(21代以上)
(提供宗支簿等作为佐证材料)
坟墓
穴
8000
中房祖(11以上21代以下)
(提供宗支簿等作为佐证材料)
坟墓
穴
5000
小房祖(6代以上11代以下)
(提供宗支簿等作为佐证材料)
坟墓
穴
3000
5代以内(含5代)
骨坛
个
800
五、其他补助
补偿类别
标 准
补偿类别
标 准
搬家补助费
4000元/户
电话、有线电视、网络迁移费
电话3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网络迁移300元/户
厨房设施补助费
400元/户
临时安置费(补壹年)
6人以上1000元/户·月,6人以下600元/户·月
六、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宅基地在建基础)以拆迁时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值为准。
七、补偿标准说明
(一)属农作物青苗,按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二)属成片规模的果树、果园,在合理的种植密度内,按照本方案相关补偿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或其他作物的,只能选择一种进行补偿。成片规模化常规种植参考规格标准:香蕉、大蕉、粉蕉100—200株/亩,火龙果100—150柱/亩,木瓜80—130株/亩,柑、桔、橙80—130株/亩,青枣80—130株/亩,芒果50—60株/亩,黄皮50—60株/亩,番石榴50—60株/亩,柠檬40—50株/亩,柚子40—50株/亩,龙眼40—50株/亩,荔枝40—50株/亩,柿40—50株/亩,枇杷40—50株/亩,杨桃40—50株/亩,李、杏40—50株/亩,板栗30-75株/亩,山楂树70—110株/亩,秋枫树、樟树111—222株/亩,其它稀有苗木的补偿标准参照农业、林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违背科学种植原理增大种植密度或者增加种植数量的果树类、苗木类等,每亩超过成片规模化常规种植标准的按苗圃标准补偿。
(四)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或水田上种植果树、林木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五)本方案未列明的其它农作物、果树、林木等参照类似农作物、果树、林木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对青苗补偿协商不一致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准。
八、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按征地总面积10%的比例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
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组织实施。
十、特殊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办理。
十一、本调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调整方案实施期间,已报批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标准低于本调整方案的,应按照本调整方案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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