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半壁店村,75岁的村民高某明已为一块承包土地陷入纠纷长达17年。手握经村集体组织盖章确认的20年承包合同、足额缴费凭证,却眼睁睁看着自家承包的157亩土地被他人长期占用,地上林木遭砍伐,历经一审、二审诉讼均败诉,合法权益迟迟未能得到保障。这起农村集体土地“一地多签”引发的纠纷,不仅让高龄老人陷入维权绝境,也暴露出基层土地承包管理等多重争议。
2005年3月16日,高某明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半壁店村三部门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依法承租该村半壁店农场526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用途为养殖业与种植业。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标准、交付方式,同时对地上树木权属作出约定,高某明支付23980元树木款后,取得土地上原有树木的所有权。
为履行承包合同,高某明投入大量资金平整土地,仅机械与人工费用就达87920元,并按约定缴纳两年租金共计15万元。彼时的他满心期待,希望能在这片土地上开展种植养殖经营,安稳度过晚年。然而这份安稳,在2007年12月被打破。
据高某明陈述,2007年12月4日,同村村民高群某、高连某兄弟二人,占用其承包范围内的157亩土地,并砍伐土地上的杨树。发现土地被占、林木被毁后,高某明当即向云居寺森林公安报警,警方出具报警回执,并于同年12月13日出具《告知书》,载明案涉土地存在使用权与林木权属争议,已转交大石窝镇政府进行确权。
这一确权,延续了17年。截至目前,大石窝镇政府仍未就案涉157亩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作出书面确权结论,成为后续纠纷无法妥善解决的关键症结。
在高某明反映受阻的同时,高群某、高连某却拿出多份承包协议主张土地权利。二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01年12月,他们曾与村经联社签订200亩土地承包合同,租期至2006年12月31日;2003年,因第三方企业入驻,村集体与二人解约并给予补偿,约定企业退出后土地仍由二人优先承包;2008年12月30日,高连某与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承包协议书》,承包案涉157亩土地,租期至2029年12月31日,然而,该签字被指为高群某2009年担任领导后所签,具体认定仍待有确认核实。一份在先的有效承包合同,与一份在后的承包协议形成直接冲突,半壁店村集体“一地多签”的行为,让土地权属陷入混乱。
对于这一核心争议,村集体始终未作出明确说明,高群某、高连某则主张其承包行为合法有效,土地本就归其使用。双方各执一词,而缺失的行政确权结论,让土地承包权归属成为悬而未决的难题。
为追回土地、索要赔偿,2024年,高某明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高群某、高连某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土地平整费用8.792万元、被盗伐树木价值3.045万元、17年土地经济损失400.35万元,各项诉求合计约4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明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高群某、高连某存在占用土地、盗伐林木的侵权行为,其主张的损失也无法证实与二人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高某明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提交承包合同主张权利,土地权属存在争议,高某明举证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败诉的结果,让高某明难以接受。其称,法院未采信报警笔录等证明,对被告提交的2008年协议真实性质疑主张未有认可,就其认为的“争议合同”对土地认定享有权利。
从2007年土地被占至今,17年的时间里,高某明奔走于派出所、镇政府、法院、信访部门之间,寄出数十封投诉信件,耗尽了精力与财力。原本用于经营的土地被长期占用,投资成本无法收回,更无任何经营收益,这位七旬老人的上访之路布满荆棘。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截至2026年5月,高某明仍在坚持上访,并且他已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希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判决,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获得合理赔偿。他表示,自己不求额外利益,只希望法律能维护公平正义,让手持合法合同的村民,不再遭受“有法难依、有地难种”的委屈。
这起跨越十七年的土地纠纷,不仅是一位高龄老人的个人事迹,更折射出基层农村土地管理的现实痛点。如何规范集体土地发包程序、强化行政确权履职力度、保障司法审判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仍是基层治理中需要持续关注与解决的重要课题。而高某明的土地问题,仍在等待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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