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分类 个人最高罚500元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目前,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月23日前,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东6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处,邮编:330036。电子邮箱:fgwfgscc@163.com。

 规划建设

  新建小区应配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草案提出,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规划与建设方面,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渗沥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生活垃圾设施、场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新(改、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源头减量

  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源头减量方面,草案提出,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材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生产废物产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文明餐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包装,禁止过度使用包装材料。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

草案要求设置分类投放容器,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落实定时定点投放要求,有效督促分类投放,提高群众参与度和投放准确性。

草案提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可回收物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识的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厨余垃圾投放前先滤去水分,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识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农贸市场和超市产生的有机垃圾应当单独存放;其他垃圾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识的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等混入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处理

  不得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是实现分类处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处置的机制,倒逼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草案提出,城镇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行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人,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完毕。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按照规定安装监控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每日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并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社会参与

  通过奖励等方式引导群众参与垃圾分类

社会参与方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及知识普及,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生活垃圾处理等企业应当设立开放日,接待公众参观和访问,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和参与度。

鼓励环境卫生、餐饮、文化和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物业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生活垃圾管理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评价和培训,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有关工作。

鼓励通过奖励、积分兑换等方式,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鼓励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农村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区)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村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保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县(市、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

法律责任

  垃圾未分类投放 单位最高罚50万元

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运输工具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或渗滤液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处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台账制度定期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者未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南昌晚报·爱南昌客户端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