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进入
如果您有新鲜有价值的新闻内容想发布在滨州在线网,请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或者拨打办公室电话:400-118-0543,如果采用,将有5-50元红包掉落哦!欢迎您来爆料!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惠民县***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5时许,在惠民县****KTV门口,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结账问题发生争执,耿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耿某某已赔偿王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KTV门口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8日
打架成本高
动手请思量
头脑一热,日子白过
拳头一挥,积蓄就没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案件
警察蜀黍采取“零容忍”态度
只要你敢打
警察蜀黍就敢抓!
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吧~
更多滨州本地新鲜事
发布更多新鲜爆料扫描下方二维码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