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触犯同种罪名,那么只能够认定为一个罪,而不能够认定为数罪,对此也就不能够进行数罪并罚,只能按照一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仅仅只有一个,而是在两个以上。此时若一个罪去定罪量刑自然是不合理的,对此便衍生出来数罪并罚。那么数罪并罚如何界定?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又是什么?在此篇中王健松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数罪并罚的界定

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适用数罪并罚的特征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但在这里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按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数个同种罪一般是按一种罪进行处罚,在量刑上适当加重,是不会进行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数罪是指一人犯几个罪。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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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时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诉。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罪行会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

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刑法》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直接适用。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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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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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数罪并罚的界定及适用范围”的解读,按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数个同种罪一般是按一种罪进行处罚,在量刑上适当加重,是不会进行数罪并罚的。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数罪并罚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对此合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