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起诉书,被告人臧某某驾车,在驿城区重阳大道与被害人彩某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具体内容如下
01
驻马店重大交通事故
被告人臧某某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92********,汉族,大学本科,驻马店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安局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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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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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0日7时36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驾驶豫QX****号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重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诸市乡东尤庄路口时与被害人彩某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臧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彩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某对被害人彩某某近亲属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彩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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