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代前期农业(中)
3.康熙时期的土地和田赋制度
康熙是中国封建社会一位杰出的地主阶级政治家。康熙亲政后,对前朝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与土地及田赋有关的措施,大致可归纳为:废除圈地令;实行" 更名田" ;完善垦荒政策;废除迁海令,恢复迁海田界;蠲免田赋和改革赋役制等六项。
清初的圈地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顺治时期为了遏止投充者的逃亡," 逃人法" (" 逃人定例")规定,投充旗下人民初逃者鞭一百,刺字,三逃者处死;窝逃者正法(后改为流徒),家产入官。这充分反映了在残酷的剥削下农民逃亡现象愈来愈严重,法令愈来愈严酷的对抗局面。到顺治十一年(1654年)," 逃人多至数万".直隶" 每月所获不下百余起,应处死流徒者约数百人".而其经济后果必然是," 去一丁则荒一丁之地,遗一丁之差" ,国库益亏,民生益蹙。
康熙亲政后,首先翦除鳌拜贵族集团势力,扫除了政府施政的障碍。顺治时,在圈地达到预定目的后,清政府曾下令停止圈地,由于内部贵族势力的阻挠,命令贯彻不下去。康熙八年(1669年),清政府再次颁布废除圈地令," 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同时要求该年新圈占的土地,一律发还。在康熙的压力下,延续数十年之久的圈地暴行终于结束。
清代土地制度中的" 更名田" ,是康熙亲政初期的一项大胆举措,它涉及千万亩" 藩产" 土地的占有权问题。康熙初年,清政府对前明藩王遗留下来的大批土地,包括已为农民瓜占部分,采取" 荒熟田地,酌量变价" 出卖的处理方法。其实质就是要农民通过赎买获得所有权。这项规定,固然国家能从中增加一笔收入,但对广大农民无异又是一次圈地。为安定社会秩序,康熙八年对这一规定作了根本性改动,命令" 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 ,并" 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对于已出卖部分的处理办法是," 易价银两,有征收在库者,许抵次年正赋" 。于是,这部分官田地就无偿地成为原耕种人的土地。这对于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无疑起了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据统计,山西、山东、河南、湖北等七省,共有田地166829顷21亩。一项不动声色的措施,所涉及的土地面积(在不包括直隶省情况下),相当于声势浩大的圈地面积的75%。
康熙在招民垦荒问题上,实行了较顺治更为宽松的政策。在顺治期间,新垦土地一般都以3 年起科。康熙十年(1671年)起,将免税期放宽到4 年。
康熙十一年再放宽到6 年。康熙十二年又再放宽到10年。直到康熙十八年(1679年),才恢复和稳定在6 年起科。其次,在招民垦荒上,向垦殖者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条件," 流移者给以官庄,匮乏者贷以官牛,陂塘沟洫,修以官帑" ,充分体恤到贫民的实际困难。同样,在保障新垦田地的所有权方面,作了比顺治更为明确的规定," 凡土地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 ,并" 给予印信,永准为业".这样,就打破了地方势力对荒地的垄断,保护了流民移民的垦荒积极性。当时,在政府新政策的鼓励下,单是湖广去四川的移民就有数十万人,以至有" 湖广填四川" 之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山东耕地较顺治末(1661年)增加了183932顷。同期,山西增加 37350 顷,河南增加 188703顷,直隶增加86662 顷。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原" 三藩" 统治地区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经过30余年开发,出现了" 峪崎山区之地,已无弃土" 的局面。康熙五十三年康熙自己也说:" 山地尽行耕种,此外更有何应垦之田" 。
同时,康熙在开发边疆上也显示出远大的政治眼光。康熙时期,清政府派专员去新疆北路、西路主持军屯事业,或" 令人耕种,给予口粮、牛、种" 。新疆大规模的军垦历史就是从康熙开始的。此外,在黑龙江南北,由当地驻军,包括八旗和汉军,建立起江东64屯。在统一后的台湾宝岛上,组织数十万汉人去山后开垦,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到四十九年(1710年),台湾新增垦田10774甲(每甲约合11.3亩)。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平定三藩之乱和统一台湾后,清政府正式废除了迁海令,允许沿海居民回乡复业,给还原产。当时福建福州四府" 陆续呈报归业丁口四万八百有另,承垦田地一万七千一百三十二顷有零"。广东广州七府," 复业丁口三万一千三百有零,承垦田地一万一百四十六顷有零" 。同时政府给归来的贫民以牛、种等资助。
以康熙十年(1671年)为基准,到康熙六十年(1721年),全国耕地面积从545917018亩增加到了735645059 亩,即增加了35%。在50年内,这样的增长率是惊人的。同一时期,人丁增长率为30%。而再从同期田赋增长率来看,征银(两)增长11%,征米、麦、豆(石),增长11%。从以上数字来看,农民的生活要比过去安定。
蠲免赋税工作是康熙时期较为突出的仁政之一。在康熙亲政后,简化和完善了田赋征收手续。但他更重视的是实质性的稳定农民生活和生产环境。
根据各种来源的史料,可以认为康熙的蠲租措施,确实有其" 民为邦本" 的认识基础。
各代各朝的封建统治者都有蠲免之举,唯康熙朝最为主动。史载," 数十年来,除水旱灾害例应豁免外,其直省钱粮,次第通蠲一年,屡经举行,更有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者,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共计已逾万万".这一点也不是虚言。在全国平定后,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起,为再次恢复一度下降的人丁数和耕地数,几乎每年都对1 个省或数省实行蠲免全年钱粮。到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户部库存已达5000余万两时,康熙决定从五十年(1711年)开始,实行各省分三年轮免钱粮一周。三年中共计免"天下地丁" 赋银3800余万两。
蠲免钱粮深得地主阶级的拥护,因为地主土地多,受益最大,佃农没有土地,得不到实惠。因而如江西等地爆发了佃农抗租风潮," 康熙癸巳(五十二年)圣祖仁恩下逮,除赋蠲租,原为掌田(业主)免其钱粮,乃零所谓佃长者,竟倡为' 除赋则除掌田者赋,蠲租则捐耕者租' 之说,一倡百和,此年秋收,粒棵不纳于田主".对此种情况,康熙也承认," 蠲免钱粮,但及业主,而佃户不得沾恩。伊等田租亦应稍宽".于是下令规定," 嗣后凡有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三分,永著为例".佃户所蠲免的三分,从田租中扣减,多少减轻了佃户的负担,相对缓和了阶级矛盾。
蠲免毕竟是消极的。为了根治水灾和沟通漕运,康熙对黄河进行了整治工作。康熙初期,黄河泛滥对沿河各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农业生产构成了严重威胁。康熙元年(1662年),黄河决口,大水冲倒郑州城," 中牟县去十之七"。江淮一带,康熙六年桃源决口,洪泽湖猛涨," 高邮水高几二丈,城门堵塞,乡民溺毙数万" ;康熙九年淮黄暴涨,淮扬地区" 百姓田亩庐舍被淹"。黄水泛滥也威胁着漕运。于是从康熙十六年起,委派原安徽巡抚靳辅为河道总督,开始修复淮黄故道的工作。靳辅在施工上贯彻康熙" 不扰民" 精神,尤其改顺治时的民夫金派为雇募,使治河达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政治效果。康熙的心事也算最终了却。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开始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的赋役政策。其根据是," 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依照内容,国家丁银征收,被固定在按康熙五十一年丁册应征总额上。尽管这并不是免除丁银,但随着全国丁口的增加,丁税分担从整体说,应该是相对减轻了。
" 户口日增,地未加广",透露着一位君主的忧患意识," 永不加赋" 则是清圣祖对其后世子孙唯一垂留的祖法,咸丰以前的清帝都不敢妄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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