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赵瑞

排版 / 小荆

2020年2月22日,广州市某物流公司保安李某在值班期间突发不适,随后被送往医院。两次手术抢救后,在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的情况下,李某妻子和李某公司都选择多留了他40个小时,但是李某妻子没想到的是,此举日后会为她维权带来这么多困难。

李某没有参加社保,广州市某社保局以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以未死在“规定时间内”为由,对李某的死亡拒绝认定为工伤。李某妻子不服该行政决定,向该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没想到等来的却是维持决定。2020年10月,李某妻子将该社保局以及区政府告上了法院,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参加社保的李某也是有权享受工伤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其次,社保局对李某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被法院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是否在“48小时”之内作为认定工伤的标准。形式上来看,社保局的认定似乎合法合理。实则不然。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案情,第二次手术结束时,李某其实已经属于医学上的脑死亡状态。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社保局和区政府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2021年7月,本案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焦点

死亡的标准究竟应该是脑死亡还是呼吸心跳停止?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李某的脑死亡是否可以纳入死亡的范畴。在医学上,脑死亡是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不可逆终止,而且医学上是接受脑死亡的概念的。虽然医院未直接诊断李某属于脑死亡,但从客观情况来看,李某在第二次手术后一直处于无自主呼吸状态,该状态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且后续抢救过程并没有改变该状态。基本可以认定李某死亡时间发生在48小时之内。

工伤认定中“48小时”的立法目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本条只是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与工作间的关联性。并未强调致病原因,实际上这是扩大保护保护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伤亡情形的劳动者。

但是近年来,关于48小时的也是备受诟病,很多人会问,为什么是48小时,而不是16小时、72小时或者其他时间呢?■■■

其实,48小时并不是什么客观地推导,而是立法机关在考虑公平性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的,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因为过长的时间会损害企业的利益,过短的时间则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原本本意保护那些严格起来并不属于工伤的突发疾病职工,却无意中伤害了那些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人。所以关于工伤认定中48小时的时间限制,还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