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饭店的员工,饭店筹备过程中,张某去租赁了一批专用炉灶,用于饭店日常经营,在租赁保证金字据上,张某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因为疫情原因,饭店倒闭。

租赁炉灶的个人李某将张某和饭店老板王某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专用炉灶,或支付相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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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对此产生疑问,一是为什么他作为了被告;二是在整个租赁过程中,并未体现饭店或者其老板王某,自己怎么办?

法律建议:

一是职工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职务行为。

张某系饭店员工,与其老板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有相应的劳动报酬支付关系等存在,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此外,在实际租用炉灶的过程中,炉灶亦不是安在自己家中,而是用于饭店的日常经营。从受益对象,使用目的上看,其租用炉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

二是饭店筹备期间,张某在其老板的授意下,进行炉灶的租赁。在当时的条件下,张某不可能代为盖上筹备期间饭店印章。但是后续的报销等手续,亦可以证明当时租用炉灶属于公司行为,职务行为。

三是张某作为被告,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属于错列被告。张某的行为后果归属于饭店,归属于饭店老板王某,其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而非由张某承担。

四是就租赁合同保证金字据,不能简单等同于租赁合同,张某就保证金字据签署,表示对保证金金额的知悉了解,不能简单等同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