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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李某某于2013年7月9日入职原经营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8日。
▼公司称通知了李某某,2017年6月3日起公司办公地点将由北京市西城区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要求所有员工到新地点上班。烦请配合公司此次的搬迁工作。李某某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未与他本人协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作距离过远不接受,拒绝到岗上班。
▼2017年6月27日,公司向李某某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辞退赔偿金,仲裁支持了李某某部分请求,李某某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搬迁员工拒绝到岗上班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涉嫌违法解雇?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公司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区内进行变更,由西城区搬迁至朝阳区,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李某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按旷工处理合法,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北京高级法院对李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诉求未予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京03民终12184号,(2021)京民申4556号
★实务分析★
公司搬迁什么情况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今随着城镇化建设,以及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用人单位在经营一段时间,有的是业务需要,有的是发展扩大的需要,经营场地将实施搬迁,那么一旦搬迁员工上班地点的改变,对原先的生活就有影响,这样情况下,是否对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造成影响,责任与义务是否都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呢?
单位搬迁员工是否都有权不去新地点上班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能拿到经济补偿呢?这不一定,劳动律师刘志汉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单位搬迁如果是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因素,如果属于这种情形,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不属于前述情形的话,单位就不需承担支出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时候可能作为我们员工会认为,单位搬迁了我上班不方便了譬如距离远了等等,由于现代交通的迅速发展,实务中对上班通勤认定标准有所改变,就像前述案例中公司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区内进行变更,由西城区搬迁至朝阳区,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这样的情况下员工以公司搬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就难以获得支持。如果属于跨省远距离搬迁,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影响,员工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是有可能的。
最后,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千万不能以不出勤相对抗,这样很容易被认定为旷工处理,最后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以公司搬迁为由辩解,通常都是得不到支持的,导致维权失败,就像前述案例中的李某某拒绝到岗上班,单位对此给予旷工处理最后被解雇,他再以公司搬迁维权但遗憾的是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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