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只是和男同学喝了一次酒,怎么就会死在酒店?”北京一对父母做梦也想不到,出生于2000年的女儿,仅因为和一位大学男同学的一次喝酒就因此裸死在酒店。事发后,父母将男子张某、酒店及餐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律予以制裁。
高某出生于2000年12月出,与同龄男子张某系某大学大二年级的同班同学。2019年10月底,张某向学校请假回上海,预订了2019年11月3日早7时许由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上海的航班,因起飞时间较早,为便于乘机,张某预定了2019年11月2日某酒店天竺店的326大床房间。
张某将其要回上海的事情告知同学,高某亦得知。随后双方决定高某与张某一同到顺义区为张某送行。11月2日晚八点,二人到达某酒店天竺店,张某在前台办理了其个人的入住手续,高某在旁等候。
办完入住手续后,二人一同前往酒店周边某饭店就餐。该饭店的经营者为餐饮公司。二人点了两、三个菜,并决定要喝点酒,张某点了两瓶燕京啤酒,又点了一瓶100ml左右的白酒(56%vol)给高某喝,二人边聊天边喝酒。
高某喝完一瓶白酒后又点了一瓶同样的白酒,喝完第二瓶又点了第三瓶。喝到一半时,已经晚上10点多,张某去结账。二人出饭店时,高某已无法独立行走,张某扶着高某往外走,张某跟高某说让她先跟他回酒店休息一下再走,二人在路上停滞一段时间,张某打车,二人回到某酒店天竺店。
约晚10时40分左右,二人打车回到宾馆,高某像是睡着的状态,身体没有知觉,被张某和司机抬到宾馆大厅。张某从高某包里找出她的护照为高某办理入住326房间的手续,之后和酒店的服务员一同把高某抬到326房间。
高某躺在床上10多分钟,呕吐了一次。张某称其发现高某的衣服上沾了呕吐物,于是把她的上衣、下衣全都脱下来在厕所洗脸盆洗完后晾在空调下。张某回到卧室后,发现高某还是没有动静。
在此期间,张某称其给高某和自己分别点了一份外卖,吃饭的时候观察高某,发现她特别安静一动不动,觉得有点奇怪。正在此时,高某又开始往外吐,比较激烈,呕吐物顺着嘴边往外流。
在呕吐的过程中高某从床上滑落到地上,并开始发出打嗝一样的声音,张某将高某翻过来,高某没有反应,张某感觉不对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120来的过程中,张某给高某穿上了衣服。120来之后经检查发现高某已经死亡。经鉴定,高某符合乙醇中毒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案发后,高某的父母将张某、某酒店天竺店及某酒店、餐饮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某酒店天竺店、某酒店、餐饮公司对高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某父母认为张某明知高某不能饮酒,暂不论其是否劝酒,但至少存在放任心理,未做劝阻、提醒和制止;在高某因喝酒失去意识后,张某就算自己力量不够,也可以联系家人、老师等,拨打急救电话等,但张某没有这样做,失去了对高某急救的机会。
张某用高某的身份证件办理酒店入住手续,在酒店房间里4个多小时,张某没有报警、没有求救,直至高某失去生命体征。
关于餐饮公司,其过错在于没有保存或向有关部门提供高某与张某喝酒吃饭的视频,不知道当时的具体情况,若当时高某已醉酒明显不省人事,服务员仍提供酒水,那么餐饮公司未尽到公共场所的管理职责。
关于某酒店天竺店及某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张某用高某的身份证办理入住,当时高某已经失去意识、无法表达,酒店没有核实他们的关系,甚至帮助张某将高某抬入私密的空间。根据管理规定,入住宾馆明确要求登记旅客的身份证,入住登记必须一人一证、人证合一。
在民警询问时,张某称平时见过高某喝酒,但没见她喝过白酒,这是第一次见她喝白酒,平时喝龙舌兰之类的酒,每次能喝2个500毫升的酒,再来两三杯150毫升的啤酒。
以前喝酒次数不多,10月份喝酒次数比较频繁,10月份与高某喝了两、三次,每次她都喝醉了,最后一次高某躺在酒吧的沙发上起不来,躺了四个小时才能起来。
高某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酒店天竺店、某酒店、餐饮公司向高某父母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1359800元、丧葬费47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以上合计170693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逝者高某,其生命在花季年龄陨落,一审法院首先对高某父母失去女儿的悲痛之情表示同情和理解。
高某因乙醇中毒死亡,损害结果已客观发生,本案各被告是否应对高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分析是否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张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张某与高某系同学,高某为张某送机、二人共同就餐甚至饮酒,均系同学之间的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属法律规范的范畴。
二人在吃饭时均有饮酒,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天张某对高某实施了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高某自愿饮酒致醉酒,是其个人选择,张某即使未进行劝阻,也属在道义层面的评价,并不能认定其违反了法定义务,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人饮酒走出饭店后,高某已经言语不清、无法站立和正常行走,出现了严重的醉酒表现,处于危险的状态。这时,张某却放任严重醉酒的高某处于自行醒酒、恢复的状态,并将其带回酒店房间。
在酒店房间长达四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高某多次出现呕吐、一动不动、异常安静的状态,张某发现这些异常情况下仍未采取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治疗等,仍然轻信睡一觉后高某就会清醒的既往经验,最终导致高某醉酒救治迟延和不力而死亡。因此,张某未能尽到适当的照顾和救助义务,构成不法行为。
二、关于张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中,现无证据证明当天的饮酒过程中,张某对高某饮酒有不当行为,不应认为其存在过失。当饮酒人发生醉酒,特别是醉酒引发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应当负有对醉酒者进行妥善安置的义务,避免危险发生。如果能够尽而未尽上述注意义务,就构成过失。
虽然张某在高某醉酒后将其安置在酒店房间内,但其轻信高某在睡一觉后即可醒酒和恢复,在高某出现异常反应后仍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急救措施,对高某的损害后果有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措施的主观过失,存在主观过错。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高某在过量饮酒、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因张某上述违法行为和主观过失,导致高某在醉酒情况下丧失了被及时救助的机会,最终因乙醇中毒死亡,张某的上述行为与高某死亡之间具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侵权责任成立。
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饮酒过量致乙醇中毒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在此范围内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二者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对其家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3007元。
此外,关于高某父母认为女儿高某死亡时,身上的上衣和下衣均被脱去,因此怀疑女儿被张某性侵,要求法院对张某判处应有的刑法。法院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性侵行为,对于高某父母这一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关于高某父母上诉主张某酒店、某酒店天竺店及餐饮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酒店、某酒店天竺店、餐饮公司相应行为与高某因乙醇中毒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院对高某父母相应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高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3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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