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本报记者 王丽娟
近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在深圳裁定,一时间“深圳单亲妈妈成全国首个破产人”冲上热搜。公众热议的焦点在于“裁定破产后是否需要清偿债务”?“个人破产制度是否成为老赖避风港”?对于公众的这些疑问,首先需要厘清我国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了解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何影响,明白了这其中的来龙去脉,上面的疑问也就迎刃而解。
弥补法律制度空缺
2007年1月1日,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不过,企业破产法只涉及企业法人,不涉及个人,而且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已经在司法实务中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效率。
除了在法律范畴内亟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定,我国个人经商行为在全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已经非常普遍,但由于其规模小、资金有限,很容易遭到市场的淘汰。淘汰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按照法人破产程序予以消灭,导致近些年来暴力追债事件层出不穷。因此,个人经济生活需要个人破产制度为之提供合理的市场退出渠道。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效果。只有个人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有机结合,才能保障破产法立法目标的顺利实现,才能建立起保障债务公平清偿的完整法律制度体系。
随着加快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企业破产法实施12年后,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上了日程。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地方个人破产法规。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重视,有利于补齐市场经济体制的短板问题,具有塑造企业家精神、促进创新创业、打击民间高利借贷等现实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其意义不仅是解决个人债务的公平清偿问题,也是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更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内容。”王欣新对此评价。
由此可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经营失败之后在保留最基本的自有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无疑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
从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困、救济体系,更多强调对债务人所欠债务的豁免,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潭中解救出来。通俗地说,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除了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律上的保护,个人破产制度也建立了一套机制来防范“老赖”恶意逃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认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因为破产制度提供了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制度,这个无效行为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就是把债务人在破产前转移的财产、隐匿的财产、偏袒性的清偿都给纠正过来,追回来,把财产归集到一起,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然后再实现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信用基础。发达国家的破产立法经验表明,个人破产制度并非仅仅是个人征信制度健全之后的产物,二者能够相互弥补、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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