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隔离费用”答各网友
“指定隔离”有别于“观测、检测、观察”,前者本质是行政强制行为,后者乃医学术语,也是行政过程和行政目标。上述均涉及公权力行使和私权利保护,但基于行政基本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即“行政应尽量缩小相对人损失”。被隔离者不是普通消费者,尤其在精神和心理已经受挫情况下,不应再强迫他们无选择“消费”,下面结合各省市防控新冠的实际做法,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统一回复各位:
1、居家隔离由个人承担,防控人员上门核酸检测、体温测量、环境消毒等政府负责。
2、回国(入境)的个人承担,(也有地方是政府负责)。
3、因公或政府聘请(招聘)的专家等特殊人才相关单位负责。
4、对密接者、或高风险地区转移至低风险地区(或回家后)被指定酒店强制隔离的,政府承担。
5、政府仅承担限定隔离区域内的基本食宿和检测、消毒等费用,被隔离者为提高生活品味自购商品,费用自理。
6、选择隔离地点,应综合考量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障、饮食质量、活动空间、资讯传输、车辆停放......等因素,既要防控疫情绝不扩散,还要保障被隔离者身心健康,又要考虑不降低被隔离者基本生活水准。
7、本次新冠如同其他自然灾害,属法律上不可抗力,除人为渎职,因隔离造成的个人工资奖金、公司经营、合同违约等损失,相关方责任互免。
8、隔离酒店与被隔离者并非契约关系,若因费用发生纠纷,友好协商,也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采取扣押身份证、车辆、拒不出具隔离证明(绿码)等强硬手段阻碍游客返程。
9、募捐资金,根据个人意愿。
综上,鉴于强制隔离的无选择性,以及从公利益出发暂时对个体利益的干预或限制,应本着非自愿不收费、防疫情扩散不收费、基本生活保障不收费原则进行。任何人和单位无权将防疫法四十一条“提供生活保障”解释为“保障生活供应”。对法律任何一字的修改,只有全国人大。
隔离不是自愿,抗疫并非生意,更不可借此谋“利益”。除了要严厉打击各种发疫情财、国难财、敲竹杠的违法犯罪各地方政府还应公开公正依法防控,实时发布当地疫情动向防治、隔离、解禁、健康码转换等实施细则,积极正面引导大家,努力提高全民防疫抗疫积极性。同时警惕中高风险地区指定酒店、药店、超市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唯此,才能避免地方各自为政、酒店各自收费乱象,也才能在国家卫健委“一盘棋”决策下,立住人民的立场,打赢人民的抗疫战争、守好人民的江山!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转载于:“East约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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