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赵某取消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期减让,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上诉人赵某的行为有违司法诚信,并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赵某的定罪部分和附加刑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

据了解,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赵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3毫克,远远高于醉酒驾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赵某系滕州市某企业的正式职工,同时还是一名中共党员,案发时已临近退休。如何能将案件拖到退休后再审结,成了赵某最关心的问题。在侦查阶段,赵某对其工作单位、党组织关系所在等个人信息屡次更改,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延误案件的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向赵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其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赵某对此均不予理会。在案件审理期间,赵某为了继续拖延时间,对庭审证据提出了十余项异议,质疑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质疑公安机关对血样保存的科学性,甚至质疑办案民警的办案资格。针对赵某提出的种种“疑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详细的补充侦查,搜集证据材料。面对详实有力的证据,赵某在开庭前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此,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赵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事后,赵某在判决书送达后反悔了,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书面上诉

滕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事实认定及量刑均提出异议,是对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其在判决后提出上诉,启动了二审程序,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用行动表明了其不认罪、不认罚,原判所确认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事实已不存在。因此,该院以此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抗诉。

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上诉人赵某的行为有违司法诚信,检察机关提出对赵某取消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期减让的理由成立,并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赵某的定罪部分和附加刑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七千元,比一审判决增加了十五日的刑期。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本文来源:正义网